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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未按期还款扣车属私力救济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2018-06-20 A- A+
   【案情】

  2014年10月,重庆王先生与奉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王先生向银行贷款37万元支付车款,分36期按月等额偿还,并以该车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帝力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

  王先生向帝力公司出具承诺书,如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帝力方可不告知本人而强制收回车辆。后王先生于2015年6至9月连续四期未还款。当年10月8日,王先生的朋友驾驶该车外出时,帝力公司工作人员将车逼停后强行开走。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围绕本案中买主王先生向担保方帝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诺书有效。该车系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承诺未按规定还款担保人可收回车辆,系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故承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诺书无效。该承诺书创设了一种强制性私力救济方式,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存在妨害抵押权实现之嫌,故承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承诺未按期还款可扣车属于私力救济。从内容来看,由于被告系原告的贷款购车的担保人,原告还款情况直接涉及被告利益,被告在不借助公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扣车保障自身利益的行为,属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本案原告向被告作出此种承诺,实际上为被告创立了一种私力救济方式。

  2.强制性私力救济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无效。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原则上应寻求公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仅在例外情形下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法治社会的强制行为仅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得到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平等主体间的强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允诺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财产进行采取强力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诺无效。

  3.私力救济行为还直接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在按揭购车关系中,原告系车辆所有权人,银行系抵押权人,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保护。原告向被告允诺的强制收车行为,抵押物的占有面临剧烈变动的可能性,被告侵夺了原告对于车辆的占有后,银行实现抵押权可能面临难以实现的困难,直接妨害其抵押权的实现,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4.担保方依承诺未按期还款扣车的行为系民法上的无权占有应予返还。《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无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本案中,由于原告对于该车辆并无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亦未向被告进行交付,被告基于原告事前承诺而径行扣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该承诺内容无效,被告对该车辆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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