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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2018-07-17 A- A+

  【案情】

  张某与赵某于2000年2月8 日登记结婚。2004 年年初,因张甲失业在家,两人商量决定开服装店。同年7 月,张某为筹备资金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张某向 A 银行借贷款10万元,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4 年 8 月服装店开张,由张某负责店里,赵某下班后去店里帮忙。2005 年 2 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赵某共同承担银行还贷责任。赵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贷款是用张某婚前财产的房屋抵押取得,应由张某独自偿还。

  【分歧】张某以个人财产抵押贷款,且该笔贷款用于经营服装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相对方间产生法律效力。张某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将个人财产作抵押,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笔贷款用于自主经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应当属于张某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是张某与银行签订的,但贷款是由张某与赵某共同商量决定的,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是代表他与赵某做出的。该笔贷款用于服装店的经营,店的收入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是因共同生活,夫妻双方财政混合而非独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上,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和用途。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协商开办服装店,虽然是张某自主经营,但收入都是用于家庭开销,可以认定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取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可见,最高院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严格具体规定,赵某与张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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