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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半年内发现隐蔽瑕疵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018-08-27 A- A+

【案情】2016年9月5日,王某通过某电子公司的微信平台购买了高清曲面电视机一台,王某支付了电视机价款4900元及运费100元。电子公司通过物流方式将电视机送货至王某住所地并安排人员上门安装。电视机安装通电后,王某发现电视机内屏损坏故要求电子公司退货退款。吴中法院审理中,王某提供了与安装人员的通话录音及文字记录证明电视机是在安装后才发现内屏损坏的。电子公司则向法院提供了短信及微信记录证明其在王某购买产品后即向其提醒:在签收产品之前务必开箱通电验货,如发现损坏或碎屏,请拒签(其全额保价,物流理赔);如机器由于物流原因造成的碎屏损坏,而买家没有验货就签收的话,需由买家本人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安装其购买的电视机后即发现电视机内屏存在损坏情况,则电子公司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销售交付的涉案产品并不存在质量瑕疵;其次,内屏损坏属于电视机的内在隐蔽瑕疵,故在双方并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仅在交易发生后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单方要求王某在签收之前开箱通电验货,有关验货要求对王某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最后,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及当事人不存在相反约定的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判决:电子公司退还王某购买电视机的价款4900元及运费100元;王某退还电子公司电视机。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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