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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 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18-10-14 A- A+

  案情回顾:

  2016年,顾某与李某因工作认识,随后顾某便对李某展开热烈地追求,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李某转款,自2017年8月开始至2018年1月止,顾某共计向李某转账约26万元。

  然而顾某给李某转账的钱款,绝大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至2017年12月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2018年2月起,双方因发生矛盾导致分手,顾某感到自己不仅感情被欺骗,更使自己陷于网络贷款的漩涡,顾某要求李某返还赠与钱款时,李某拒绝退还。今年3月份,顾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并经过被告质证,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为152181元,通过微信转账的金额为107292.69元,共计259473.69元。

  李某认为,与顾某确定恋爱关系后,顾某向自己多批次、小额度的转账行为纯属顾某自愿的行为。该部分钱款系双方在热恋中的消费,并不是供李某个人消费挥霍。李某认为自己并未欺骗顾某的感情,顾某转账的行为也是纯属自愿的行为,不存在索要欠款的情况,对于顾某要求退还钱的行为李某拒绝退还。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被告也接受了该钱款,表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被告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原告向被告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被告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向被告转款不是出于自愿的主张,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被告索要钱款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应该严格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被告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而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相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说,后者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原告申请撤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人活世间,寻求终身伴侣,建立和睦家庭,无不是如针尖挑土、聚沙成塔般辛勤努力的过程,如果盲目举债只顾眼前的享受,而不顾及任性之后的结果,试问你将如何自处?如果你真的爱她的话,何必将婚姻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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