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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增项目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18-10-25 A- A+

  [案情]

  2010年2月25日,巫山县某电器销售公司与巫山县某足浴城签订了空调安装合同。电器销售公司安排空调安装工张某某与张X某、龚某某、唐某、张某安装空调。足浴城安排胡某某监督张某某等人施工。在空调的铜管安装工程结束后,张某某找胡某某就安装的空调铜管长度进行统计,张某某等人共安装了1937.73米。胡某某在实际安装的长度上,为自己虚增了318.8米,让张某某按2256.53米的长度找足浴城领款,张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3月20日,足浴城将款项支付给了张某某等人,张某某与张X某将胡某某虚增的19128元(318.8米)交给胡某某,胡某某给张某某与张X某各1000元。

  [分歧]本案焦点是胡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虚增空调铜管318.8米,骗取公司191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某身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某,将本单位财物19128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应该认定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方面也一样,行为表现方式也有相似之处。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诈骗罪是采取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占有财物。

  在本案中胡某某身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宜,伙同张某某,采取虚增空调铜管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19128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该认定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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