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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过高,到底该赔不该赔?

2018-11-09 A- A+

  近日,大足区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邵某某向原告重庆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4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每株450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香樟树,交货时间从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交货地点为大足区佛都大道,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合同金额一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向原告运送了128株香樟树,原告收货后将该批香樟树货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第一次供货完成后被告无故停止供货,原告多次与其联系被告均不予理睬。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约定的供货时间截止,但被告仍不予供货。为了完成工期,原告不得不从别处高价购买香樟树,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为二者之间的价差)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供货,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实际损失已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23.4万元,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邵某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原告向他人高价购买的差价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应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香樟树数量不得低于520株,每株450元,被告在向原告供货128株苗木后,却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货,致使原告以远高于原购买价的价格另行向他人购货,致使其造成经济损失。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按照其未履行部分给其造成的损失计算,即以未履行部分即392(520-128=392)株、按照每株600元(价差)计算,总计损失应为23.52万元,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总额23.4万元。故,对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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