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行政民事

雇佣帮工被砸伤到底由谁来赔偿?

2018-11-28 A- A+

  【案情简介】

  2017年上半年,如皋市 Z 村进行河道捞浅,李某系通过招投标聘请来的用挖掘机进行河道捞浅疏浚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张某系Z村村委会直接聘请河道清杂人员,每日固定工资150元。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 时许,正在河道中施工的李某看到河道中有较长树段淹没在河水中,影响挖掘机施工,便请负责清杂的张某用油锯将树锯成小段。张某带着油锯到现场后,李某即用挖掘机捞起淹没在河水中的杂树段,将树段的一头依靠在河坎上,李某用挖掘机的料斗保持树段的相对稳定性,张某即用油锯进行分段,张某锯下第一段,准备锯第二段时,不慎被挖掘机料斗上掉下来的树段砸伤,随后立即被送医救治,同时村委会也报警。辗转多家医院救治后,张某伤愈出院,找到了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张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调查与处理】

  2018年 1 月,张某向区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区调处中心立即组织调解员介入此事。调解员分别与张某、李某、村委会进行沟通,并多方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由于案发时只有李某、张某在现场施工操作,树段的滑落二人显然都有责任,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认为事发时挖掘机是静止状态,并不是因为自己的操作导致张某受伤的,拒绝出面参加调解。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建议优先化解张某与村委会的矛盾,并将张某对李某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及权益转移到村委会,方便尽早化解矛盾。经过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共同调解,分析责任主体,研究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Z村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元,含住院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在本起人身损害事故中,张某对第三人(李某)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及权益自愿转让给村委会,张某不得再主张,且承诺积极配合村委会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追偿和赔偿的权利。

  由于一方当事人是村委会且事后还需向第三人追偿,为避免再起争议,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司法确认制度,一方面可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再惹争议。最终,经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事故发生时有第三人参与,导致案情变得复杂,给调解增加了难度。但是只要厘清法律关系,推动案件化解也就不难了。

  1、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存在三个主体, Z 村村委会、清杂工人张某、挖掘机司机李某,张某与 Z 村村委会系雇佣关系,李某与 Z 村村委会系承揽合同关系。

  2、为什么村委会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还原基本事实后,首先应当明确赔偿义务主体,其次,再与双方商谈赔偿金额。调解之初, Z 村村委会认为此事是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村委会没有责任,调解员及时进行了普法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张某既可以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李某追偿。因此,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3、赔偿金额的确定为什么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而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 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 显然,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是劳务关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是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的。经协商双方同意参照九级伤残,调解确定张某的人身损害损失总额。经过双方激烈的争议,调解员从中协调,双方认可张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损失共计为21万余元。

  4、为什么村委会没有全额赔偿?在调解责任划分的辩论中,张某对于其是否有过错,应不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有其想法的,调解员指出其在用油锯锯树段时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比如刚从河水里捞出的树段是滑的,在用油锯锯树前用绳索进行必要的固定后再操作,是否能避免该起伤害?张某不得不承认其操作确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调解,张某自愿承担30% 的责任,和Z 村村委会协商,赔偿数额最终确定为15 万元。

  【典型意义】

  从此案处理中可以看到,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前提下,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是雇佣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因此,案件调解结束后,区调处中心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法律建议,指明在工程外包时,尽量整体承包,不再另外雇佣人员,同时,要求承揽方办理保险,规避法律风险,起到通过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重施工安全防范。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 产安全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因此,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还要注重审理施工资质,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员发挥作用,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最后,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要主动为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以此来降低雇主的风险损失。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