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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不谨慎 输了官司又赔钱

2018-11-28 A- A+

  【案情简介】

  近年来,移动支付受到了大众的喜爱与追捧,商场超市甚至零售摊位购买东西,只要掏出手机扫扫二维码,就可以轻松付钱,省去了找零的麻烦,这种支付方式很受买家与卖家的青睐,移动支付转账虽然方便,但稍有不慎也会带来麻烦。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微信转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调查与处理】

  原告孙某系建筑钢材零售商,被告王某因建房需要在原告孙某处购买钢筋,被告王某房屋建造好后欠下原告孙某钢筋尾款2900元未付,原告孙某多次找被告王某讨要欠款,被告王某坚称钱已付清,未欠原告孙某任何费用,原告孙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持其与微信名称为“海阔天空”的微信转账截图辩称,已经向原告孙某支付了货款,原告孙某称不知道微信号为“海阔天空”的人是谁,并且否认收到货款。

  被告王某购买了原告孙某的钢筋欠下尾款2900元未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被告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王某在同意添加“海阔天空”为好友后,未曾核实其身份,即向其转账2900元,对方在收款后将被告王某拉黑。因微信并非实名认证,被告王某仅凭微信转账截图尚不能证明“海阔天空”为原告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孙某支付货款2900元。

  【法律分析】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视听资料是我国的诉讼证据上新增添证据种类,它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价值,如何对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进行划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见解和认识。但一般认为,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

  (1)视听资料与书证。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件可以看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三大缺陷:一是主体认定难。微信不需要实名认证,可以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因此无法辨别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二是内容认定难。微信聊天内容可以删除或撤回,当事人在举证时往往选择对其有利的聊天内容。况且微信聊天内容随意性大,意思表达往往需要放在整个语境下才能揣摩出其真实的意图。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仅凭聊天内容难以认定案件事实。三是调查取证难。微信聊天有文字和语音视频两种方式,因手机内存的原因,时间较长的聊天内容会被自动删除,无法完整的还原案件事实,并且微信聊天记录的恢复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这为案件的审理加大了难度。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法官建议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交易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金额较大的商事交易行为尽量采用订立合同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以免后引发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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