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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权人有权排除妨害

2019-01-25 A- A+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拆除修建在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屋顶平台上的所有建筑物,移除种植在该屋顶平台的所有植物,并将屋顶恢复原状。

  原告江某、巫某系某小区1单元2-3的共有权人,该房屋为一层商服用房,被告林某为该小区1单元3-4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林某入住其房屋后,在二原告上述房屋屋顶平台修建有花坛、水池及亭子等建筑物,并种植有桂花等种植物,涉及范围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门面屋顶。现原告所有的房屋存在漏水,导致门面内墙壁侵蚀受损。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在屋顶修建的建筑物,移除在屋顶种植的植物,将屋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相邻关系人使用共有部分时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其他共有权人无论是否对其有消极影响,均有权请求使用人停止使用行为,如拆除建筑或恢复原状等。原、被告所有的房屋系相邻关系,被告修建花坛、水池等建筑物及种植各类种植物所占用的屋顶,属于包括原、被告在内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其取得案涉屋顶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屋顶修建花坛、水池等建筑物及种植各类种植物,超出了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范围,且可能与原告的房屋漏水存在关联。原告作为共有权人之一,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江津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拆除修建在原告江某、巫某所有的房屋屋顶平台上所有建筑物,移除种植在该屋顶平台的所有种植物,并将屋顶恢复至建设单位交付时的原状。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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