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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成因及应对

2017-02-27张云秋 A- A+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推进阳光行政的产物,为公民提供获取信息渠道,保障公民知情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最后救济手段。然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当前社会发展处于矛盾多发期、利益冲突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申请人与答复行为形成利害关系即可获得诉讼资格等因素,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复议、诉讼等程序成为少数人对公权力发泄不满、谋求自身利益的突破口,这也给法院解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诉讼问题带来诸多困难。笔者试图通过对征地拆迁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相关情况的调研,旨在分析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的原因,提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问题的办法,从而达到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之要旨,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的主要表现

  据调查,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与正常的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比,已发展到滥诉的程度,其滥用诉权的表现主要有:一是高频率地提起诉讼。如四川省成都市某县居民景某于2014年至2015间,以相同或相近的事实和理由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某街道办事处提出了30余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15起与土地征补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其中,裁定原告撤诉2起,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4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9起。虽然原告景某的积极起诉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了自己的知情权。但是相较于9次的被驳回诉讼请求而言,仍存在滥诉之嫌。二是起诉缺乏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一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时,并没有明确的事实和依据,而是企图通过撰写行政诉讼状来发泄、表达自己的不满。例如,林某多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被告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非法剥夺了原告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发展之基;针对违法行为,追究违反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的行为”。对于这类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虽依法不予受理,但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获取政府信息后仍起诉。这部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真实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政府信息、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而是故意制造纠纷、讼争,企图通过提起诉讼对政府、社会施加压力。根据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该院共审结166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其中,行政机关已经向原告提供或者告知获取途径,原告仍提起诉讼的有52件,占受案数的31%。所有这些,不利我们解决案多人少,以及因此诱发的日益突出的涉诉信访问题和矛盾。

  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因征地拆迁矛盾引发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受土地征收发生时间、相关行政赔偿诉讼时效等限制,可以随时提出;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获得有关土地征收情况的信息,以此在征地补偿中获得议价权;第三,企图以反复打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这套“组合拳”的方式给当地政府施压,以期获得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方案之外给予的额外利益;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济成本极低。基于上述原因,一些失地群众会反复多次向多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无论失地群众是否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只要其未在征地拆迁项目上得到经济利益的满足,便会走上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之路,造成大量征地矛盾涌向法院,致使出现行政滥诉。

  三、几点建议

  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问题,要有堵有疏,双管齐下。特别要通过破解滥诉困局,让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回归为公民知情权的有效保护伞,而非是滥诉行为者谋求非法利益的工具。建议:

  1.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堵住行政滥诉之门

  一是可以将行政滥诉标准予以量化。信息公开滥诉通常表现为高频率、多次以同一或者类似理由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建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规定由各地高院针对本地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对比分析,查找滥诉根源,分析滥诉成因,合理制定信息公开诉讼范围和规定,辖区范围内的法院对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公开案件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从审判渠道上堵死滥诉通道。

  二是可适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成本。目前,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为50元。一些学者基于行政诉讼的正外部性、社会监督、法制教育等功能,甚至提出应该全面取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但是,现阶段,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案多人少、案件超期的压力,在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面前,低廉甚至免费的行政诉讼受理费会滋生出大量的“搭便车者”,他们的行政滥诉行为侵占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反而使得许多合理的行政诉求得不到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度上调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用标准,通过提高诉讼经济门槛,减少滥诉行为。当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应做好诉讼费缓、减、免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行政诉权。[!--empirenews.page--]

  2.多渠道疏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压力

  通过健全完善诉讼引导机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多元庭前调解机制等多渠道疏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压力。

  一是强化诉讼引导职能。健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和导诉服务区功能设置,开展诉讼引导及诉讼风险告知释明等服务。做好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的诉前引导教育,防止因工作方法不当导致激化矛盾,引发信访。注重信息公开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律的释明,提高当事人自身对所涉案件法律规定和法律意义的理解,以耐心的讲解、专业知识的传授、真心诚意的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官民关系。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原告,告知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与之相对应的事实和依据,多角度阐释法理,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亦可有效预防因对判决、裁定不服、不满引发的信访,以切实减轻法院办案压力。

  二是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的范畴。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律采取简易程序审理。这样,既能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可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庭前多元和解调处制度。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简便、快捷及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针对个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参与,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领域调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做好司法监督、建议工作。尤其是要从抓好“诉非衔接”工作机制的落实入手,着力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基层民调组织、乡镇司法所和其他行业调解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行政审判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些和解调处资源,坚持和解优先的原则,加大和解调处力度,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因不服判决上诉而增加当事人讼累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实现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不可否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对于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我国法治政府构建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滥诉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并且将大量征地纠纷引入司法领域。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推动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在制度层面上切实规制公民正当诉权的行使。并且,法院要切实抓好“诉非衔接”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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