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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2017-04-02刘敏 A- A+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敏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当然,电子诉讼不可能取代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

  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以及诉讼的空间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电子诉讼不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基于我国的立法惯例,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将电子诉讼予以全面规范。为应对电子诉讼,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以规范电子诉讼。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诉讼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诉讼的立法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状和有关诉讼文书。使用电子诉讼应当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使用电子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实现以及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全面推行电子送达。

  三是在庭审方式上,允许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等方式进行庭审。

  四是允许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技术进行作证。

  五是允许采用电子案卷。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诉讼案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远程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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