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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理念的四个转变

2017-04-02郑伟华 苏汀珺 A- A+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6年以“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为抓手,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既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步骤,也是当前中央的重大工作部署。破产审判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独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径。自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并对破产审判基础性建设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卓有成效的改革,着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破产审判应当在遵循破产审判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审判思路,转变审判理念,更好地为市场化破产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从重清算价值向重运营价值转变

  清算价值一般指变卖公司所有资产,得到偿付负债的可用现金。运营价值,即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由于运营价值包含了资产的组合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具有整体变卖的优势,通常要高于清算价值。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是“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因此,改变以往只重清算的工作思路,从重破产财产的清算价值向运营价值转变是今后破产审判的主要着力点。

  从重清算价值向重运营价值转变,要准确把握清算程序、清算价值与重整程序、运营价值之间的关系。传统实践中,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实现的是资产的运营价值;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现的是资产的清算价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企业的清算价值,也即将企业整体业务在市场上“一揽子”出售的价款可能会等同于重整所欲保留或拯救的运营价值。例如在破产清算中,通过资产整体变现给战略投资人,使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资格被终结,但企业生产力、商业渠道和职工就业得到了整体或大部分维护,这种以保全企业运营价值为主旨的清算方式,与单纯的清算手段和以保全企业主体资格为主旨的典型重整手段相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势,已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但是在目前形势下,重整程序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主要是由于我国行政许可的不可转让性、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等种种现实因素,对重整程序的适用提出了需求。因此,重整程序、清算程序均可能实现破产财产运营价值的保全与攀升。对于法院而言,应当积极倡导推进重整程序而又不拘泥于重整程序,从而实现企业运营价值上升路径的多样化、灵活化。

  从法院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

  当前影响力较大的僵尸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僵尸企业在地方经济布局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为浓厚。加之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多为政策性破产,法院只是作为政府处理破产企业的一个司法平台。但是,权力主导下的破产重整程序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而且鉴于目前的经济下行趋势,在重整过程中要找到新的投资方有时并非易事,而“拉郎配”的做法更要坚决杜绝。故此,法院应当从家长式角色中退出,通过广泛发布重整信息、多渠道吸引第三方投资,通过市场主导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法院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要做好转变中的利弊权衡。法院导向下的破产程序,属于司法权力严格控制资源配置的程序走向,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参与度更高,故对于破产案件的维稳亦有益处,但市场化程度较弱。市场导向下的破产程序,吸收更多样的管理人和资产处置方式,将企业引入更广阔的平台以更合理的方式重新整合资源。不过由于政府部门退出不再作为管理人,对于企业职工的安置、税收的优惠、企业信用的恢复等方面不如前一种方式。但在清退过剩产能的大环境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破产程序应当是大方向。在破产审判中要综合上述两种方案的利弊,力争实现企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破产程序推进的稳定、顺利相平衡。

  从重裁判向裁判和服务并重转变

  依法裁判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从破产程序的推进到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司法权力的行使保障了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我们同时要认识到,破产程序中仍然有各利益方的意思自治,尤其体现在重整程序中,只是因为各利益方出于自我需求对于“公共池塘资源”可能出现的掠夺式分割,以及重整制度所需要实现的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才仍需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象征对破产程序予以干涉。从最高法院要求破产案件必须当场立案,再到要求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破产审判从重裁判转变为裁判与服务并重,是当前背景下对破产审判的定位要求。[!--empirenews.page--]

  从重裁判向裁判和服务并重转变,要处理好裁判者与服务者的界限。法院何时充当裁判者,何时充当服务者,裁判、服务的内容各自为何,如何在两种身份之间灵活转化,同时又要避免既当服务者又对自己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情形出现,是破产审判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破产案件以程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而破产程序又存在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法院既要遵照裁判的规则,严格行使程序指挥权,引导程序的有序推进,又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府院对接的协调机制,为企业的破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既要能对生病的企业集合各科专家进行联合会诊,又要能够自己操刀上阵、对生病企业开膛破肚,最后对于不能救治的企业宣布死亡。多重身份的转换,要求法院不能越位缺位,既不能大包大揽,又不能推脱责任,要在新形势下实现新的身份定位。

  从信息封闭向资源共享转变

  信息化时代的审判工作离不开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传统的破产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殊程序,没有审理信息公布的渠道和机制,利害关系人对破产案件程序的信息缺乏了解,导致破产案件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高,极端情况下还容易引发涉案企业职工群访,带来较大的维稳压力。在信息化时代,破产审判必须转变理念,积极践行“互联网+”思维,通过各种渠道的信息公开,既为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提供表达诉求、行使权利的有效渠道,也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对外公开和宣传的窗口。

  目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已建成“一网两平台”。并实现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破产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可以实现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便捷启动,又有利于落实破产案件各环节正当法律程序,实现依法公平保护。信息网的建立运行还有效促进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更广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打破以往企业重整信息地域局限性、信息公布迟延性,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人,最大程度激活企业潜能,提高破产企业重整率。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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