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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样避免索赔待遇打折

2017-04-18 A- A+

  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他们是农村户口,却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旦发生工伤,其获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就有些“与众不同”。

  记者搜集了三个不同案例,均是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事情。通过法院及劳动主管部门的说法,对适用农民工的一些条例进行解析,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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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案例1

  农民工年龄大

  不是索赔障碍

  家在农村的雷某生已年过60,但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前些年开始,他便在一家单位做工。

  2015年4月,经当地疾控部门诊断为尘肺一期。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七级。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雷某生年过六旬,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嘉禾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雷某生的诉讼请求,单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雷某生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基于此,似乎雷某生负伤不构成工伤。

  而事实并非这样。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2

  农作物收入不能抵扣伤残津贴

  2016年5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夏晓萌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5级伤残。

  事后,夏晓萌觉得自己继续工作下去有点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也以不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为由,同意了他的要求,但认为他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

  夏晓萌认为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但不管他怎样争辩,公司都不改变其决定。无奈,夏晓萌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公司无权以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综上,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案例3

  获取工伤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今年54岁的曹某田出事前一直在郴州市永兴县一家煤矿做事,并由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2014年,曹某田在工作中受伤,工伤等级构成三级。单位虽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并未就此事故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他申请单位支付其保险待遇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结果遭拒,于是将单位起诉至法院,最终,他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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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曹某田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

  根据《湖南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曹某田的工伤等级构成三级,本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因其单位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相应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曹某田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曹某田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理应按照有利于他的原则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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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参考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费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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