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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知,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结束之日起,被执行人坚持拒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从指定的期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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