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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能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2017-05-24 A- 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此,代表人若想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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