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证明),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01)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