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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出庭应诉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的情况极其罕见,一般都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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