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房屋征收补偿
由此可知,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这个问题争议由来已久,90年初的时候,最高院出了个批复,认定是民事诉讼。后来在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只规定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并没有说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这一次行政诉讼法对此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