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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如果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仍然要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在于: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当然有义务举证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很难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让其承担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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