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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应当驳回起诉?

2017-07-16 A- A+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十种情况,具体参见法条。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url=]行政诉讼法[/url]第[url=]四十九条[/url]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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