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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侵权案件单方鉴定的几点思考

2017-07-19刘秀荣 A- A+

  民事纠纷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特别是侵权案件的原告往往在立案前通过单方鉴定取得相应的伤残等级、续医费、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鉴定结论作为索赔的证据。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实务中,由于原告单方委托,损害了被告的知情权,只要被告提出异议,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予以同意。重新鉴定能维持原意见的仅有一半甚至更少。单方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费负担、延长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又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

  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为例,2016年全年受理的鉴定就有203件,其中重新鉴定共有92件。经调查,92件中原告自己委托53件,交巡警支队委托22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7件。重新鉴定结果:维持原鉴定意见45件、退案及撤诉23件、改变原鉴定意见24件(其中伤残等级14件,后续医疗费6件、护理4件)

  2017年前4个月,巴南法院共受理鉴定申请53件,其中重新鉴定共计22件,自己委托17件,交警队委托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2件。重新鉴定结果:维持原鉴定意见7件、退案及撤诉4件、改变原鉴定意见11件。变更率增加到68%。在对个人委托的70件调查中,受委托律师引导去单方鉴定的近93%。

  笔者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消除单方鉴定的不利情形,需要公安、司法、法院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参与与协同配合。

  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的源头防范,主要针对公安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等程序进行。交巡警及高速公路执法等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同步送达单方鉴定风险提示书及辖区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诉讼外司法鉴定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受理程序,方便当事人共同参与鉴定,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其次,要增进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协及鉴定机构的管理。支持律协加强对各律所和律师的自律,对律所和律师因单方鉴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严肃处理;支持鉴定机构不受理单方鉴定,如当事人劝阻不听,应将劝阻行为记载于鉴定意见书上。

  最后,人民法院要强化证据审查及通报反馈。加强对单方鉴定证据的审核及统计,及时将单方鉴定、重新鉴定结果的情况向律协、司法局、上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反馈通报。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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