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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问题需要未雨绸缪

2017-06-15 A- A+

  2017年5月21日,“工报圆桌”就农民工因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养老堪忧展开讨论,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寻找可能的出路。“圆桌”嘉宾有农民工、律师、企业人力资源师、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专家等。农民工说:“到退休什么都没有,一想到老来还乡心里就慌得很。”法律工作者谈到养老保险追缴难,指出现在补缴社保在广东省已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要求当事人向社保机构投诉,这给维权的农民工带来很大阻力。《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外地的农民工不能续缴社保,因为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系统就会自动断缴。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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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称,“工报圆桌”嘉宾普遍认为,现实中已经有一些企业继续留用或招用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如果这些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一代农民工已超过或接近退休年龄,早几年就受到媒体重视,但似乎又提不出好的解决办法,有人建议应由国家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兜底”,只是这种呼吁无可操作性。由于历史原因,第一代农民工养老问题突出,有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碎片化的问题。养老保险统筹区范围小,各统筹区利益冲突造成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不能跨区转移,所以农民工参保不积极并出现过退保潮。

  2005年,河南一家国有煤矿集团,曾决定给矿上5000多名农民轮换工办理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手续,但遭到农民轮换工的集体反对。因为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超过8年,大部分农民轮换工离开矿区时只能退保,虽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给个人,但企业缴纳部分却不退回企业,农民工认为企业白白遭受损失。但近年来随着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区正实现省级统筹,没有了地方性的利益冲突,养老保险缴费会账随人走,钱随账走,自会调动起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第一代农民工养老问题教训深刻,人们接受教训的同时需要未雨绸缪。一是要持续削除职工养老社保碎片化、政府加大强制收缴社保的力度;二是要深刻理解劳动法律,方便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追缴用人单位社保欠费。

  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不是以退休年龄为条件?以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作法,是劳动法律出台前政府多年来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此产生的歧义可能会伤害农民工。因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无论是否满15年,到退休年龄就被视为与用人单位不再有劳动关系,继续工作的农民工身份变成了劳务工,以致劳动法律基于劳动关系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没有了。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未雨绸缪,重要的是依法办事,下位的行政法规不应与上位法律发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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