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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农民工“非理性维权”

2017-09-30 A- A+

  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关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工违法行为都呈现“非理性维权”的特点,即通过某些违法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某些地方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国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关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工违法行为都呈现“非理性维权”的特点,即通过某些违法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某些地方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工维权

  农民工“非理性维权”的主要表现

  农民工“非理性维权”,是指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采取的带有非理性特点的行为,往往不是经由正当的权利救济渠道,而是带有一定的违法甚至犯罪色彩。农民工部分违法行为的“维权性”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农民工违法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而且许多调查统计表明,违法甚至暴力维权行为的数量逐年增多、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农民工“非理性维权”主要有以下形式:针对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报复性维权。现实中,存在一些农民工索要被长期拖欠的工资未果,自行占有老板的财物、生产资料构成盗窃或抢劫等犯罪现象,也有农民工为追回工资,扣押并拘禁卷款潜逃的包工头的现象。这种“维权”行为带有很强的报复色彩。

  针对不特定主体的“闹大”倾向维权。近年来,部分农民工为了维权,试图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采用的一些非理性手段屡见报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堵路、堵桥、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的事件屡见不鲜。

  针对自身的自残型维权。近年来,多次发生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被拖欠的报酬,采用自残自伤方式引起社会关注来讨薪的事件,有“开胸验肺”确定工伤的,有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作为谈判筹码的,虽然他们没有作出直接施加在他人身上的暴力行为,但是实际上是以对自己的暴力对待来换取维权成功,同样体现了非理性维权的暴力和激烈冲突的特点。

  农民工“非理性维权”蕴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因素

  任何一种非理性行为,都是行为人在特定社会、文化、经济、心理等背景影响下的“理性”选择。非理性维权作为当事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从表象上看是行为人选择了非理性的行为模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维护需求,究其根本,是一种对私人正义的捍卫引发的社会利益冲突,其中蕴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因素。

  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及其心理因素。通过对近年来农民工“非理性维权”事件的考察,事件中固然有一些偶然因素和触发条件,但是农民工群体基本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共性的因素。知识与文明是相辅相成的,无知与愚昧是引发一系列暴力事件的重要因素。知识与文化水平虽然不能绝对与守法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然而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基本的文化素质和认知水平却能够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生活中各种规则。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普遍存在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观念相对淡薄的问题。当然我们不能过于苛责农民工群体,他们身处与原生环境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恶劣,经济状况差,还要面对部分城里人的种种歧视,遇到侵权事件(如:工伤不能治疗、拖欠报酬等)时的无助心情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够依靠的应当是社会为他们提供的制度保障,然而现实的权利救济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民工维权的需求。

  农民工“非理性维权”现象的社会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其他待遇制度性缺位。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的对象,然而,目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建立,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的比例虽有所上升,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其他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就业的平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的平等权等并没得到公平地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环境下遇到的歧视至今仍没有完全消除。他们在城市务工但是多数人都对城市没有归属感,加之遇到侵权时,得不到相应的指导和帮助,激发了他们的旺盛甚至过激的“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我国群众的地缘性观念特点,同乡的农民工在生活交际圈子上来往比较密切,“老乡帮老乡”观念也比较强,同乡在某些情况下是当事人面对困境时首先考虑求助的对象,特殊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出于盲从心态而发生群体性违法事件。

  农民工制度化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化机制日趋成熟的用工环境下,农民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个体选择自力救济甚至暴力维权,这不能不让我们对当前农民工维权的相关制度进行思考。

  首先,维权取证困难。法制社会,要靠证据说话。农民工要走仲裁或是诉讼的维权渠道,没有证据不行,但农民工恰恰被动地陷入了没有证据的怪圈当中。以工伤案件为例,农民工要取得工伤理赔,首先要申请工伤鉴定,而工伤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提供一系列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在职期间工作和健康状况档案、在职期间职工体检记录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提供这些对他不利的证据。因而,缺乏相关证据是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共性问题。

  其次,制度化维权程序性成本太高。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倾向性保护,然而维权的程序性成本对农民工来说仍然比较大。根据北京义联发布的报告称,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从纠纷发生至裁决作出,平均周期约为六个月。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农民工为维权而调查、取证、应诉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巨大的,另一方面,较长的仲裁、诉讼周期、执行难等其他隐性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试想农民工在遭遇了欠薪的不公平待遇,挺过了漫长的仲裁、诉讼的过程,到最终判决难以执行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款时,他们对这种常规维权方式的态度可想而知,“非理性维权”事件屡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从源头治理,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防止农民工“非理性维权”现象的发生,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督执法,减少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待遇,使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够与城市的进步取得同步进展。

  畅通农民工维权的救济维权渠道,教育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通过普法讲座、大众传媒、送法进社区等途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要通过典型案件来教育农民工,使他们认识到“非理性维权”的危害。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合法维权民间组织的运作,使这些组织在政府指导下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我国北京、深圳、广州等地已经有了一些成功实践。“打工妹之家”“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等NGO组织开展了为农民工免费法律培训、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诉讼和仲裁代理工作,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健全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的居住满意度越高、社会保险参与度越高、子女同住的情况越多,社会融入情况越和睦,其行为选择非理性维权的可能性就越小。政府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的教育、住房、社保、文化、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也在逐步发挥着社会稳定剂的作用,并对农民工的维权行为选择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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