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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亟待提高

2017-07-10 A- A+

   一直以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计局近期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下称《报告》)也佐证了这一点: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5.1%,其中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38.2%和31.4%,同比均呈下降趋势。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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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日趋严重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下降并非偶发现象。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要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而且该法在实施初期也的确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呈下降趋势的。

  国家统计局从2009年开始发布年度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初期公布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限于外出农民工,直到2013年才开始一并公布本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09年到2016年,外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42.8%、42%、43.8%、43.9%、41.4%、41.4%、39.7%、38.2%。而从2013到2016年,本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33.2%、33.3%、31.7%、31.4%,农民工整体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38.1%、38%、36.2%、35.1%。

  这组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以来,无论从哪个层面讲,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都呈下降趋势,在此之前,2009年的42.8%和2012年的43.9%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它们是外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中鲜见的“逆势上扬”。2009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二年,前一年既有法律实施带来的普法热潮,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双重因素使得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大幅攀升,即便是历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外出农民工,其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法律实施前的不足20%翻了一番还要多。

  至于2012年外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峰值”,得益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再加上《劳动合同法》普法热潮的“余热”,共同促成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迄今为止的最好成绩单。但是,2012年的“峰值”不过是“昙花一现”,之后外出农民工劳动签订率开始持续走低,2016年甚至比2009年还要低4.6个百分点。

  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至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94%、97.5%;2011年至2016年,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86.4%、88.4%、88.2%、88%、90%以及90%以上。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缘于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不高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向而行,说明《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施加于不同类型劳动者群体的效果截然不同。从个体的角度讲,要改变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关键在于提高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水平等人力资本。对于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全方位保护,可以使其权益保障和人力资本积累实现良性循环,从而分享更多的“制度红利”。

  然而,对于人力资本水平原本就不高的农民工,他们从事的行业既不鼓励其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也难以为其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创造条件。农民工集中就业于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是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2009年至2016年,农民工在这6个行业就业的比例分别为86.8%、88.4%、87.9%、87.9%、87.7%、87.7%、86.9%、85.9%,总量分别为19945万人、21413万人、22219万人、23083万人、23586万人、24025万人、24112万人、24199万人。

  这组数据表明,8年间,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具有高度的集聚性和稳定性。而且,在这6个行业就业的农民工总量逐年增加,净增4254万人,这说明大量新增农民工就业依然是别无选择地“低到尘埃里”,缺乏向更高端行业流动的机会和可能。由于低端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进入门槛低、相互竞争激烈、盈利能力弱以及技术含量不高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企业看重的是处于黄金劳动年龄段农民工的“身体红利”。特别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济下行逐步加大,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空间更加逼仄,生存压力日益增大,很多企业为进一步谋求降低成本、获取利润的空间,更倾向于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农民工结构的变化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的流动性。《报告》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2016年已占到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9.7%。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老一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权利意识更强,他们更看重自身价值的体现、尊严的保有以及自由的生活,当枯燥乏味的工作既无法为其提供人力资本积累的空间,又无法给予其体面和尊严时,他们就会倾向于通过频繁流动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赎”,而这会进一步加剧农民工的流动性,降低其劳动合同签订率。

  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长期劳动合同,其价值在于通过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更有意愿和条件积累更多的人力资本,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积蓄动能。但是,这恰恰也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症结所在:农民工集中就业的低端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进入容易,退出同样容易,这样的企业发展更倾向于急功近利,缺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动力。而置身这些行业的农民工,即便有心积累人力资本,由于地位弱势、精力不济以及付出成本过高等因素,注定有心无力。如果仅靠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来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其结果必然是恶性循环,这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近10年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升反降的真正原因。

  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刻不容缓

  既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能靠农民工自身的努力加以解决,那么就需要外力的介入,比如,通过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等途径,尽快打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恶性循环。

  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或者后年开展一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2008年和2011年的两次执法检查已经表明,开展执法检查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有立竿见影的功效。或许有人会问,《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左右的时间,就开展3次执法检查,频率是否过高?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多多益善,因为劳动法律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甚至最具决定性的法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大多得益于通过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进而为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而且,更具现实意义的是,《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日起,争议就从未停止过,近几年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提升了劳动用工成本甚至到了影响企业发展的程度,聚讼纷纭、各执一端,一部争议如此之大的法律,除了法理上的辨析之外,更需要通过多次的执法检查来查明实情进而作出正确决断。

  其次,应当为农民工提供更多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需要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但前已论及,仅靠农民工自身来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会面临投入高、周期长以及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等突出问题,很难激发农民工的内生动力。为此,建议政府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广覆盖、全周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帮助农民工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水平。

  最后,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应当加大对农民工就业集聚行业的扶持力度,在融资、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这些行业适当的政策倾斜,帮助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人力资本投资,在更好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与农民工之间稳定的良性循环机制。只有这样,这些企业才会更有能力也更有意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稳定的劳动关系谋求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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