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可知,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便是受理案件后,行政区划出现了调整已经立案受理的法院管辖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