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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抓伤,要求赔偿时应该以谁为被告?

2017-05-05 A-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可知应列抓伤人的孩子及家长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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