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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点有两个,一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知道回避事由,应当在开始审理时就提出,而第二种是由于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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