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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有权出卖标的物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合同法》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由此可知,有权出卖标的物的主体有两种: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第二,标的物的有权处分人。注意,标的物的有权处分人一定不是所有权人,而是经过有权处分人的委托授权(有权代理)或者经过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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