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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赠与人在赠与前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规定?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由此可知,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利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赠与的合同在转移财产签不可以撤销。前两种主要目的在于弘扬社会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第三种经过公证的赠与,说明赠与人已经通过公示原则表明自己愿意赠与财产,如果允许其行使撤销权。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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