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是否可以向职工投资入股的个人偿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由此可知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