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何情形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答: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可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遇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等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