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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价格评估机构
由此可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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