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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一并处分,即“房随地走”。
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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