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所在地的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都应当是所在地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临时建设
相关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