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经立案的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
死刑复核
(二)对尚未立案的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