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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17-08-13 A- A+

  最高院应及时安排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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