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反成罪犯无罪辩护

  上访索要政府2.2万元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为何认定无罪?

  问题二

  农权法律网:上述你办理的标本典型案件涉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几种常用罪名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违法行为。能否详细说明刘金元、龚茂、乔现书、乔海入、兰崇如、白英、张茂伟等人为何最终被判决认定无罪或不违法?认定他们有罪或违法的执法司法者是如何不遵从法条造法的?

  现在请分析第一个标本案件,中国涉嫌因上访敲诈勒索政府第一案:刘金元上访索要乡政府2.2万元被指控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据搜索是我国最早的涉嫌因上访敲诈勒索政府罪。王焕申律师坚定的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刘金元有期徒刑3年,经过两次上诉,最终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他们为何无罪?详细理由可参考判决书和我写的辩护词。在此只简单概括一下无罪的主要理由。先说刘金元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索要或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案起因是2001年有关部门多收了刘金元的农业税,刘金元上访讨说法。然后与乡政府达成协议,给付刘金元2.2万元补偿款。刘金元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主要有四个原因:(1)要求补偿是在主张合法利益,属于合法请求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上访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手段,不是威胁、要挟或恐吓。(3)政府不会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4)索要数额再多也不会由合法质变为非法。

  这个补偿款包括多收的农业税特产税,大部分是因上访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差旅费等等。

  被告人索要钱财只要存在法律依据即具有合法请求权,就不属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政府确实多收了被告人刘金元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刘金元的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受害人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当然具有合法请求权。请求权中包括的内容既有退还多收取的税,还可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补偿,如因此事上访产生的花销和损失,甚至间接损失,都是有权提出的。面对刘金元的赔偿补偿要求,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事后有人或机构(比如法院)认定不应该赔偿,也不能以此认定刘金元主张赔偿补偿的行为属于非法。

  一审法院之所以两次判决刘金元有罪,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特别是认为刘金元取得2.2万元大大超过了其损失数额(可能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动机之一)。认为数额高就是敲诈,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少见,貌似有一定道理,但经不起推敲。一是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数额低就是合法而超过一个边界就是违法;法律无禁止公民即可为,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是如果主张赔偿补偿数额高就违法,那么显然无法操作。对于同一个损害的补偿数额高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谁来进行数额是否高低的认定?总不能在要求赔偿之前先去法院打一场官司确定一下数额多少合适,如果真的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双方自己协商调解了。三是如果请求数额高就变为违法犯罪,那谁还敢提出任何要求赔偿补偿的主张呢?四是既然到法院起诉请求数额是没有边界的(提出的请求数额高就多交诉讼费),那么双方协商也应该是一样的。两者只是权利救济的方式不同。五是索要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数额高低,不能以法院可能会如何判决为标准。假设如果法院判决不予赔偿(······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二个标本案件,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开庭王焕申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周后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全部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首先看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以此衡量,对于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尽管我也对此方面进行了辩护,如没有对损失进行评估、证据不足等等。但检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进行评估。且损失不一定仅仅指经济方面,还可以包括政治和社会影响这种损失。因此,指望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实现无罪辩护成功是非常困难的。

  再看犯罪客体方面,这是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受刑事法律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秩序、法益)。本案被告人龚茂等人所阻止的是高速公路的施工,但根据我庭审前取得的征地文件证明,在阻止施工时,高速公路的征地尚未批准、施工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费没有完全到位。这就意味着当时的占地施工不合法,施工秩序不受保护,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龚茂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任何犯罪客体。因此,龚茂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龚茂等人无罪还可从另一方面阐明。龚茂等被告人当时仍然对该高速公路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承包权,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他们有权阻止非法占地施工。其行为 (······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判决无罪?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三个标本案件,白英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最终判决无罪?

  (注:对于本案,王焕申律师为白英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白英有罪,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改判白英无罪)

  王焕申:本案与上述的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案类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我就不谈了。白英为何无罪?重审判决书论述的还算清楚: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有纠集他人无理阻挠施工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缺一不可,就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以菜地被毁为由对施工进行阻拦,这一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而“造成的严重损失”经交口县公安局委托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且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经我院依法通知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也当庭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该案的损失无法进行评议。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系本案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白英、白红霞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白英的辩护人提出白英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上述判决书认定白英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这也是我的辩护意见,除此之外,与龚茂案一样,犯罪客体问题也是我辩护的重点之一。因为供热公司的占地施工损坏了白英家的菜地,既没有办理法律手续也没有经过承包权利人同意,侵害了承包人的承包权,是非法的施工,该施工秩序不受刑法保护。阻止这种施工行为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本案客体要件也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白英无罪。对于我在客体问题上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我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有一个感觉,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者执法者在分析认定是否有罪时,都不太愿意使用客体要件,其中原由或许是因为客体的抽象和复杂,不如其他三个要件简单易用,而且一般绝大多数案件可以不考虑客体就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有罪。但一旦遇到复杂(······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言辞激烈对待接访人员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为何无罪?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你筛选的第四个标本案件,二乔(乔现书、乔海入)到北京上访言辞激烈对待接访人员,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分别判决二被告人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经上诉二审王焕申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二乔分别自1997年、2000年以来,多次到市、省、北京无理上访,各级部门对于被告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回访,但二被告人仍到各级部门进行无理上访、越级上访。县、乡政府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费用,在国家信访局二乔指责接访人员,当众谩骂他人,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各级部门的办公秩序。

  一审判决构成犯罪的理由是:“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各级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且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辱骂接待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表明,二乔对接访人员说:“永年县没有青天”“看啊,地方来人抓我们,抓回去就往监狱放,一直好多年不解决问题,一帮腐败分子,一帮坏蛋。”“你们来不行,就是县委书记李士杰来了,今天我也不回去,谁来了俺也不回去,他奶奶李士杰和你们只知道接,什么事也不解决。”

  这些言论不属于辱骂性质,更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即使某些行为有些过激、(······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他们集体上访被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为何无罪?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一下第五个标本案件,兰崇如等人被指控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何检察院撤诉?

  (注:该案变换了几次罪名,开始以非法集资罪,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后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经王焕申律师无罪辩护,一审开庭两次后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此罪。兰崇如等人被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之所以开庭后检察院撤诉,首先是因为在行为上,被告人没有对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冲击。他们因为土地征收问题到市委市政府上访,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强行冲击进入的行为,是平和的进行上访。其次(······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打条幅上访被拘留,为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拘留?

  农权法律网:张茂伟等人打条幅上访被拘留案是你研究法律预测和法律具有不确定性问题使用的第六个标本案件,该案法院为何最终判决撤销拘留?

  (注: 张茂伟等4人在某市纪检委门前打条幅上访,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做出对张茂伟等4人拘留决定。起诉后,一审法院维持拘留决定,经两次上诉,中级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第二次直接改判撤销拘留决定, 确认其行为不违法.令公安局赔偿损失。)

  王焕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中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张茂伟等4人在某市纪检委门口举着写有“姜青天,我冤枉”条幅的上访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违法,是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并未导致市纪检委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因此其次(······未完请您点击>>>阅读全文<<<)。

专题文章

打条幅上访被拘留,为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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