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威胁”被告人家属案

涉黑案被告人家属指审判员“语带威胁”,当事法官:录音不实

  河南安阳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桑中生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目前正在二审当中。桑中生曾是林州市的明星企业家,使得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

  近日,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举行的一场案情分析会上,公布了该案被告人家属提供的一段录音,家属称,这段录音,是在一审开庭前与该案审判员刘家新进行的谈话,法官的部分话有“威胁”语气。录音中,对方要求被告人家属与律师沟通,让桑中生等被告人“配合”认罪认罚,并称“我们手指头缝里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你不配合,那他们这辈子都不能过,下辈子还不能过”。

  6月9日,刘家新告诉澎湃新闻,上述录音不真实,他不可能和家属接触。但认罪认罚的工作肯定是要做的,做工作的时候一把手都在场,他不可能说那样的话。

  河南修武县法官刘家新被指威胁涉黑案家属配合认罪认罚

  人大副主任因涉黑被查

  澎湃新闻从案情分析会上了解到,这起涉黑案是河南安阳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桑中生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年12月18日,该案由修武县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院长王国利担任审判长,主管副院长白拴柱和法官刘家新为审判员。

  修武县法院官网2018年发布的信息显示,刘家新,男,1963年8月21日生,本科学历,现任修武县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刑事重案团队负责人,一级法官。

  上述信息介绍,1983年8月刘家新进入法院工作,其中30年坚守在基层法庭,多次荣获优秀审判员、优秀审判长、优秀庭长等荣誉,曾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9年1月被评为焦作市第三届“十佳优秀法官”。

  今年3月14日,修武县法院官网发布喜报称,刘家新重案审判团队荣获2019年度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喜报称,刘家新团队2019年审结刑事案件90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包括2019年年底审结中央扫黑除恶第六督导组、河南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桑中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60年出生的桑中生,从井下挖煤做起,而后创办林州市炼焦发电厂、中升钢铁公司、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公司等企业,是林州知名的亿万富豪,曾被授予“全国乡镇企业家”“乡镇企业优秀厂长”“十佳农民标兵”“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桑中生的事迹,2011年10月曾被新华社写进长篇通讯报道《守望精神家园的太行人——红旗渠精神当代传奇》中。

  2009年3月,桑中生补选为林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9月30日,桑中生及其两个弟弟桑俊生、桑新生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河南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等罪被逮捕。2019年2月,滑县公安局对桑中生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该案由河南省公安厅指定焦作市公安局管辖,然后由后者再指定修武县公安局管辖。2019年6月,桑中生被免去林州市人大副主任职务。

  原林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桑中生等22人涉黑案庭审现场。

  家属称一审开庭前法官与他谈话语带“威胁”

  桑俊生的儿子桑飞勇(化名)对澎湃新闻称,2019年12月11日,他与该案法官刘家新进行过谈话,当时离开庭还有一周时间。当天,他在修武县公安局桑中生专案组一名侯姓警官的陪同下,到修武县法院刘家新办公室,刘家新让他和律师沟通,做做桑中生、桑俊生、桑新生的工作,要他们“配合”认罪认罚。

  关于此次谈话,桑飞勇提供给澎湃新闻一段长47分59秒的录音。桑俊生的代理律师曾多次和刘家新多次沟通过案情,他称,从录音中的声音判断,与桑飞勇沟通的男子疑为刘家新。

  录音中,桑飞勇问: “那法官您能不能看一下,能不能给我父亲少判一点?”

  对方回答说:“他主要是态度不怎么样,态度不是特别好,我就是说,通过你们或者律师,看律师怎么样,律师要是在这中间,如果说不配合,在这中间教他胡来的话,判高了谁都没办法,这是判刑的问题。刑罚除了刑还有罚,罚就是没收,对于积极参加者可没收全部或者说没收部分财产。没收全部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他所有的这个家庭财产,和有关的这些财产,和那个具体财产都要没收;也可以说我没收他一部分,没收个300万、500万、1000万或者3000万,这个没有具体数,主要还是看他本人的表现。”

  对方还称:“我不是审判长,但这个案件具体是我办的,我说明的意思已经代表了我们领导的意思。跟律师沟通下,争取做下你父亲思想工作,认罪认罚。他将来是可以轻的,我跟你父亲见过一次,我说,我们手指头缝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说你不配合,他们不能过,这辈子不能过,下一辈子还不能过。那没办法。”

  桑飞勇追问:“怎么就不能过?”

  对方说,“因为这是你自己态度决定的,我只能这样说,你和律师沟通下,通过你律师……”

  桑飞勇在询问其大伯桑中生的情况时,对方表示,“桑中生你大伯那个,很难出来了,判20年他能活到80?……我跟你大伯都说了,你牺牲你一个,对你这个兄弟啊,对你这个家庭啊,有一点贡献也可以,是不是?肯定要没收他全部。”

  2019年12月27日,桑中生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桑中生被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妨碍公务等14宗罪,获刑25年;桑俊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8宗罪,获刑20年;桑新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7宗罪,获刑17年;三人均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桑氏三兄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当中。

  回应:录音不真实,不可能和家属接触

  桑飞勇还称,其父亲、叔伯涉黑案在侦查阶段,法院就已经介入。

  修武法院微信公号今年3月14日发布的消息称,“2019年6月,桑中生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时,修武法院的审判团队就开始熟悉案情,他们三赴林州实地走访受害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按照两高两部意见对涉案财物的查控和处置,和公诉机关共同探讨案情,为庭审作好充分准备。”

  桑飞勇说,就刘家新的问题,他6月8日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快递材料进行控告。

  对于桑飞勇所反映的情况,刘家新6月9日早上对澎湃新闻说,这完全是胡说,他不可能和家属接触。“认罪认罚的工作肯定要做的,他们认罪认罚了社会效果多好”,“我们是做工作,绝对不会像他们说的那样。我和他们律师沟通过,没有说到这些问题。”

  刘家新说,他做工作的时候,法院一把手都在场。“大领导在场,可不可能说这样的话。”

  刘家新说,他的习惯是和被告人家属不见面,因为是涉黑案被告人,他更不可能和家属见面。有可能见面,也是律师沟通,根本不可能和家属沟通,“录音是不真实的。”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情况,刘家新说,他们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做的。需不需要介入,介入到哪个程度,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绝对不会超过红线。领导安排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这个案件是上级交办案件,和平常案件不一样。

  澎湃新闻电话、短信联系修武县法院政治处主任丁继东了解此事情况,他在回复“稍后给您回电话”后,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刑辩律师认为,最高法并没有要求提前介入,但下级法院出现了一些提前介入的案例,引起一些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疑虑。

 

  法官胁迫黑老大认罪被停职”,冤不冤?拿子孙后代威胁,显然极不妥当

  我们手指头缝里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你不配合,那他们这辈子都不能过,下辈子还不能过”,近日一篇《法官被指胁迫‘黑老大’认罪认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录音文件引发舆论关注。此后涉事法官刘家新称,上述录音不真实,他不可能和家属接触。但认罪认罚的工作肯定是要做的,做工作的时候一把手都在场,他不可能说那样的话。

  6月1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当地两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此事属实,该录音内容中刘家新法官的言语存在与法官职业素质不符的严重错误,存在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可能性。涉事法官已被停职,暂停履行法官职责,有关情况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该事件引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涉事法院在事件发生之后,及时作出回应,彰显出了其“不护犊子”、“不捂盖子”的鲜明态度。而涉事法官因“威胁”“黑老大”认罪认罚被停职调查,存在明显违背法官职业伦理之处,理当引起司法工作人员警惕。

  首先,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准侧》和《法官行为规范》,法官在工作中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态度平和,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这是审判中立对法官的必然要求。

  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其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在言语和举止上侮辱、威胁、指责当事人,不得发表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论。否则,必然会让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产生“屁股坐歪”的合理怀疑,进而损害司法公信。

  虽然是在跟被告人家属行使释明权,但是涉事法官“我们手指头缝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说你不配合,他们不能过,这辈子不能过,下一辈子还不能过”的话语,显然极不妥当。这种语带威胁的话语,不仅有违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也违背了法律精神。

  更进一步讲,通过积极主动地承认所犯罪行来获取刑罚上较为轻缓的处罚,属于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和后果,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

  由此,作为法官,其有权力也有责任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法官也可就此向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予以释明,以有效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从这方面来讲,涉事法官刘家新向被告人家属释明认罪认罚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但是,除了言语不当之外,其行为也有违程序正义。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操作流程主要是,被告人与公诉人就认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后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法庭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而作出是否采纳的裁判。

  公诉机关承担着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而请求法官采纳其量刑建议的任务。虽然法官享有法律释明权,实际上应处于中立和“观望”立场,不该操之过急地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再者,公检法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程序。虽然检察机关也是与法院地位对等的国家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其属于代替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公诉人,类似于“原告”身份。这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严格适用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有罪者受到惩戒,无罪者不受冤枉”。

  可惜的是,涉事法官并非以中立态度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却以近乎刑讯逼供的口吻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当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不仅照单全收公诉机关的建议,甚至威胁被告人应予以配合。如此以来,涉事法官就失去了对公诉机关的制约作用,偏离了客观公正的中立地位,庭审的公正性也打了折扣。

  如今,涉事法官被停职也是一个教训。此事件也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保持中立态度,坚守“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才能既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又维护良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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