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法律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这往往导致行政主体是否具备行政处罚权上存在争议,最终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标准不一。

  案情简介:当事人是辽宁省盘锦双台子区村民,2000年在其承包的菜地上修建了看护房(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可以修建100平米,但实际修建160平米),全家人居住于此。2017年,当地政府为了建设辽河新城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占用当事人该承包地。同年7月10日,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房屋的决定,2日后,强制拆除该房屋。

  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盘锦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当事人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农权法律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农权律师: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1、从法律规定上讲,要想确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对此,《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前六项的规定明确具体,显然不包括“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第七项规定虽然是兜底条款,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所以,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具体明确。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明确的责任主体(自然人或相关组织),但是违法建筑涉及到投资人、施工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那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载明具体受处罚人。但是实际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只是写了接收通知人,没有载明受处罚人,更没有调查证明为什么是这个人,不符合受处罚人具体明确的要求。其实,《决定书》的目是拆除违法建筑,如果接收通知人不能自行拆除,就由政府或者法院强制拆除。

  3、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实际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该《行政强制法》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规定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与拆除决定相对的违法行为应当是建设行为,但当事人在2000年就建设了看护房,直到2017年综合执法局才下达限期拆除决定,时间远超二年。如果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则违反了“不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所以即使限期拆除决定有效,其性质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农权律师网:本案中盘锦市城管局作出了拆除决定并实施拆除,是否合法?

  农权律师: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作出拆除决定,另一个是实施拆除行为,这两者均不合法。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有权查处违法建筑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以盘锦市城管局无权作出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决定。2、《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拥有强制拆除措施执行权的主体是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盘锦市城管局也无权直接实施拆除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相对集中行使的是行政处罚权而不是行政强制权。既然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相对集中行使的问题。即使盘锦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布的相关文件实施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赋予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权,但是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而不是不属于行政处罚权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

  农权律师网:拆除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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