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上访索要政府2.2万元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为何认定无罪?

法律预测和刑事辩护方法


  问题二

  2、农权法律网:上述你办理的标本典型案件涉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几种常用罪名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违法行为。能否详细说明刘金元、龚茂、乔现书、乔海入、兰崇如、白英、张茂伟等人为何最终被判决认定无罪或不违法?认定他们有罪或违法的执法司法者是如何不遵从法条造法的?

  现在请分析第一个标本案件,中国涉嫌因上访敲诈勒索政府第一案:刘金元上访索要乡政府2.2万元被指控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据搜索是我国最早的涉嫌因上访敲诈勒索政府罪。王焕申律师坚定的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刘金元有期徒刑3年,经过两次上诉,最终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他们为何无罪?详细理由可参考判决书和我写的辩护词。在此只简单概括一下无罪的主要理由。先说刘金元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索要或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案起因是2001年有关部门多收了刘金元的农业税,刘金元上访讨说法。然后与乡政府达成协议,给付刘金元2.2万元补偿款。刘金元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主要有四个原因:(1)要求补偿是在主张合法利益,属于合法请求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上访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手段,不是威胁、要挟或恐吓。(3)政府不会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4)索要数额再多也不会由合法质变为非法。

  这个补偿款包括多收的农业税特产税,大部分是因上访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差旅费等等。

  被告人索要钱财只要存在法律依据即具有合法请求权,就不属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政府确实多收了被告人刘金元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刘金元的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受害人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当然具有合法请求权。请求权中包括的内容既有退还多收取的税,还可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补偿,如因此事上访产生的花销和损失,甚至间接损失,都是有权提出的。面对刘金元的赔偿补偿要求,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事后有人或机构(比如法院)认定不应该赔偿,也不能以此认定刘金元主张赔偿补偿的行为属于非法。

  一审法院之所以两次判决刘金元有罪,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特别是认为刘金元取得2.2万元大大超过了其损失数额(可能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动机之一)。认为数额高就是敲诈,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少见,貌似有一定道理,但经不起推敲。一是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数额低就是合法而超过一个边界就是违法;法律无禁止公民即可为,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是如果主张赔偿补偿数额高就违法,那么显然无法操作。对于同一个损害的补偿数额高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谁来进行数额是否高低的认定?总不能在要求赔偿之前先去法院打一场官司确定一下数额多少合适,如果真的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双方自己协商调解了。三是如果请求数额高就变为违法犯罪,那谁还敢提出任何要求赔偿补偿的主张呢?四是既然到法院起诉请求数额是没有边界的(提出的请求数额高就多交诉讼费),那么双方协商也应该是一样的。两者只是权利救济的方式不同。五是索要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数额高低,不能以法院可能会如何判决为标准。假设如果法院判决不予赔偿或者只能赔偿1千元。不能以此证明刘金元提出的1万元赔偿要求是非法的。只要刘金元具有合法的请求权,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就不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敲诈勒索。

  上访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政府的手段,因为上访的本质就是诉诸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如果敲诈的对象也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就等于通过政府敲诈政府,这显然是一种悖谬。政府不可能害怕公民的上访行为,因为管理上访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权力。

  目的与手段皆为合法的行为不可构成敲诈勒索。


目录 下一篇: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