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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具有巨大争议的疑难案件的格局

形成具有巨大争议的疑难案件的格局


  既然是法官决定案件判决结果,这里的法官有时实际是一批,不光指合议庭成员,还有可能有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甚至上级法院法官等等。而且有时候,我们其实可能也希望合议庭成员外的法官参与进来(因为有时候合议庭可能不利于自己,或者不知道是否有利于自己)。所以,我们设计辩护代理方案的第一步就是必须设法引起这些人的重视,因为如果连重视都做不到,结果十有八九就会是同意指控的意见即有罪。当然如果没有重视,也不会有合议庭成员以外的法官参与了。所以,重视与否非常重要。如何引起重视?就是把案件变为争议案件,即疑难案件。只有争议、疑难案件,才会引起重视,才会到审判委员会。这不仅仅是现实实际,也是有关规定的程序。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判委员会规则也规定了复杂、重大等等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如果我们要改变公诉方的有罪指控,必须使案件变为这些会受到重视的案件类型。或者很多案件其实本来都是属于这种案件,只是要找到理由。依我的经验,争议和影响就是最有效的理由。

  刑事辩护中提出无罪及其理由,民行案件中提出与对方相反的观点。形成一种格局和态势,是法官不得不在程序上、思想上重视起来。目的是阻止草率审判。在一审阻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在二审阻止书面审理。通过列举法条、深层说理,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争议观点,提高案件的复杂度和争议度。目的是促使由庭长院长等高级别合议庭的组成或审判委员会的参与。

  例如龚茂案,阻止高速公路施工造成巨大损失,是当地的大案,人人好像都认为构成犯罪无疑。(事后多年,有几次我与法律人探讨,他们都认为构成犯罪)。开庭时,你声称无罪令法庭是何等的震惊,整个格局改变了。然后拿出证据(阻止施工时尚未征地)、依据和理由(施工违法,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胜利是基本肯定的了。

  我不能说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成为疑难案件,但实际上可能真是如此。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变化的概念,某些人认为简单的案件,在另一些人那里可能是大的疑难案件。关键是谁来看。辩护律师能够把看似简单的案件变为疑难案件(如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的充分理由,完全颠覆了控方的有罪指控),也是最终能够把疑难案件变为简单案件(说服了法官取得共识)。

  所以,我所谓变为疑难案件,更准确的来说应该是让法官知道这个案件本来就属于疑难案件。

  不能轻易认输,不能轻易认可自己当事人有罪,有的律师认可被告人有罪,结果法院判决无罪,这是莫大的耻辱。那些轰动媒体的杀人冤案平反为无罪后,有的就发现原来的辩护律师竟然做了有罪辩护。正好刚才看到了一则报道,标题是《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一个公司经理被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官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评论一片哗然。

  有些律师怕无罪辩护失去了减轻量刑的辩护机会,却不知,你对于无罪的最好辩护,同时也是最好的减轻量刑辩护,法官做出有罪判决中一定会隐含了这个逻辑。当然如果需要,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完全可以从假如有罪的角度提出从轻减轻的辩护理由。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是可以兼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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