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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征地拆迁中注意识别土地房屋权证真伪的通知

何文章玩忽职守罪案


  厦国土房[2005]293号

  各有关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一、加强对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件的审核,严格把关。经公安 机关调查发现:1987年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前,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下发的《乡村建房宅基 地许可证》,发现有私自更改或在备注栏中增加标注有关部门批 准加层等情况,并加盖伪造的“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公章;1998 年土地、房管两局合并之前,原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农村居民 建房用地而下发的《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也发现 有伪造的假证。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审核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件 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发现有擅自涂改字迹或增 加标注内容等异常情况,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查档相关资料,并 认真进行复核,注意识别其真伪。如发现权证内容与档案资料不 吻合的,应以档案记载内容为准。

  二、发现假证,应及时上报并暂扣上缴。为便于及时、有效 打击查处伪造土地房屋权证等不法活动,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 审核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件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权证有 明显涂改或伪造迹象,应查档复核。经查证确属不合法凭证或有 增删内容的,应及时上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并暂扣上缴其房屋权 证。

  三、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堵塞、查处伪造的土地房屋权证,打击造假不法活动,是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和征地 拆迁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审核被拆 迁房屋权属证件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复核相关档 案资料。对因工作马虎造成工作失误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据《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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