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XM01100-02-01-2016-192 发布机构:思明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6-12-29 文号:厦思政征〔2016〕57号 厦思政征〔2016〕57号
洪长福(已故)的房产相关权利人:
瑞景中学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因洪长福(已故)的房产(下称该房屋)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厦国土房函〔2015〕188号),参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12月2日,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该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洪长福(已故)。
二、以《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洪字第067号)所登记的该房屋的占地面积0.035亩(折合23.333㎡)认定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为23.333㎡,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予以补偿安置;其余建筑面积24.295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不予补偿,依据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或奖励。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7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