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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沧大桥西桥头西南侧政府储备用地”(水头社)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何文章玩忽职守罪案


  根据厦海发投〔2005〕2号、厦海发投〔2010〕7号立项批复、厦府〔2005〕地134号用地批复,拟征收位于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水头社559903.146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海沧大桥西桥头西南侧政府储备用地”。现根据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用地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厦门市海沧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592-6082809 邮政编码:361026

  三、具体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大街29号三楼

  联系电话:0592—6584626 邮政编码:361026

  四、房屋征收范围: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水头社的房屋,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海沧大桥西桥头西南侧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止。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签协议的,本府将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水头社148号

  联系电话:0592—6053525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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