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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与历史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要完成解决方法、社会秩序与现代性问题的任务,人们最终需要一种 人性观点。

  作为充分的社会研究方法,逻辑与因果关系都失败了,因为它们接触41 的存在方面具有不同于社会现象的特点。逻辑关系讨论观念的秩序;因 果关系是谈事件的秩序。(一种思想,或者是被作为一种永恒的概念,通 过必然性与矛盾的关系与其他概念相联系,或者是被作为某人头脑中的

  -个事件,有因有果,像所有其他事件一样。逻辑只涉及前一种意义上的 观念。)对观念的逻辑分析和对事件的因果解释,因其所考察的存在的那 些方面的共同特点,在连续性、必然性和客观性上具有共同特征。

  对于一个人之所言都可以作为一种能够进行逻辑分析的观念;同样 对于人之所为亦易于进行因果解释。然而,如果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不 能作为社会研究的适当的工具,那么一定是因为人性还存在着第三个层 次:意识。意识领域似乎已超越了观念秩序与事件秩序的界线,这恰恰因 为它包含了意识与存在、思想与行动之间特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无法 为一种具有严格的连续性、必然性和客观性的知识所掌握的。对存在的 第三个方面及与其相应的第三种方法的充分的认识有赖于对人及其在世 界中的位置的认识。

  以个人利益和共识理论为代表的两种相冲突的秩序的图像,最终,皆 出于对人类行为和对个性的个人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关系的不同看法。要 通过既照顾到个性又照顾到社会性的方式去考察行为的特点,你就必须 知道人是什么样的。

  在严密的考察之下,现代性的问题变成了如何对社会生活形式进行 比较的问题:如何比较现代欧洲社会与它之前的社会生活形式,如何比较 42现代欧洲社会与它的前任以及现代社会中的不同种类。但是,如果给一 种社会生活形式带来统一的是意义与风格的相似而不是逻辑关系与因果 关系的相似,那么我们就需要有界线明确的比较标准。否则比较研究将 会在对相同与差异的独断判断中迷失方向。只要我们能设想出构成所有 社会生活形式的基础的统一•的人性,那么严谨的比较就是可能的。每个 社会就可以作为人性的某个方面的表现,在关于人性的普遍理论的帮助 之下,与其他社会进行比较。

  认为对人性的认识在发展社会理论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观点是很 令人烦恼的。毕竟,社会理论正是通过否认凌驾于历史之上的统一人性 而确立了它本身的特质。这种否认允许现代思想家可以研究现实的人而 不是应该如何如何的人,并探究每个社会形成其行为与意识的特别的方 式。这些成果是不容抛弃的。真正的问题是,我们能不能把古代的关于 统一人性的真知灼见从古代的人性永远不变的幻想中解放出来。我们的 任务就是要发展一种理论,在确认人性随历史而变并为每一个新的社会 形式,事实上是每一个个人,所重塑所改变的同时,以一种并非微不足道 的方式承认统一的人性。

  这样一种人性的理论并不乐意使它自己限于描述。凸现个人处境的 一般图像总暗示他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成为什么人。反之,在各种可能 的人性观念中的选择可能本身就受到道德观念和政治认识的影响,后者 则是人们所选定的人性观念所不能完全证成的。

  43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正如我在另一本书中所争辩的那样㉗,发展

  一种人性理论的尝试会迫使我们跨越理解与评价的界限,并且破坏社会 理论在它反对古代政治哲学的斗争中所建立的其他一些束缚。但是,我

  ㉗ 见我的著作 Knowledge and Politics, pp. 191 ―235o们怎样才能超越社会研究中的事实与评价的严格界限,同时又不抛弃它 的理解现实的人的非常现代的使命呢?

  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理论的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理论的真谛与古老的 政治哲学中精华的协调才能够得以解决。思想的进步要求两种传统以一 种更具包容力的知识形式结合在一起。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来确定最终的目标。古典政治哲学的观点并不因 这种哲学的消失而完全消失。它在宗教的世界概念中或日常的道德和政 治思想中继续存在。它拒绝在事实与价值间明确划线,而依赖于或多或 少的明晰的人及其性善的理想。我们怎样把这些宗教与常识信念中所包 含的真理与社会理论的成果统一在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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