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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与现代性

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前章已经指出了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产生的某些条件,而官僚法和法 律秩序本身又是对习惯的没落所代表的秩序危机的别开生面的回答。本 章将更为集中地关注西方法治的兴衰。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是从没有 这样种文明的其他世界出发,通过比较来观察近代西方的文明和它的 法治。现在,我们的研究将内转,研究法律与西方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关 系。在一个仍然较为普遍的意义上讲,变化是从强调社会秩序转而关心 现代性问题。为此,再次考虑现代性问题的定义也许是有益的。

  所有经典的社会理论家都是在现代化的观点中思考问题的。他们认 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文明是与前代革命性断裂的结果,这种断裂在世界135 历史上带来了一些真正新鲜的东西。虽然人们可以从根本不同的方式分 析现代社会,但是,它的唯一性却是毫无争议的。与这种观念结伴而行的 信念则是:现代性的各个方面不可分离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虽然,关于这 些方面在整体中孰轻孰重及相互依存的准确本质尚存争议,但是,人们普 遍认为社会等级制、经济、政治和文化都是这一整体中的组成部分。

  也许,最重要的共同前提就是:坚持把现代社会看作是一种社会生活 形态,它应该被理解为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自我意识与它的外部组织形 式之间特殊的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理论家不再同意这样的观点了,即 现代社会是即使不平等也是独立的个人之间的联盟,而非人格化的法律 保障着他们的安全和自由。但是,大多数社会理论家也不把统治集团的 这种意识形态看作是只能模糊而不能说明现代主义本质的外壳。理论家 们最深刻的见解不得不对付通过相互斗争而改造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的 进程这一问题。

  我已经以某种方式注意到了,几乎从一出现,现代化的观点就在某些 方面受到批评和抛弃。今天,人们广泛认为,重新塑造我们关于现代性的 观念已经是十分紧迫的事情。社会生活形式的变化呼唤没有试验过的解 释,而且提供了一种新的历史观。事实上,社会形态的增多(它们都相信 136工业主义,但是似乎在其他一切方面都有所不同),使人们怀疑现代性观 念到底有没有真正内容。因为,这种现象表明在后文艺复兴的欧洲文明 的诸多要素之间从来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不抛弃现代化理论使之成为可能的那些合理见解的同时,重建这 -理论的需要决定着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如什么是事实上的现代社会 初期或我将称之为自由主义社会的信念与经验的辩证法?现代社会与其 后的社会生活形态是什么关系?当代主要类型的工业社会之间的相似性 和差异的意义何在?

  这些问题将从它们对法律史影响的方面加以研究。法律的变革提供 了一个借此可能俯瞰现代性问题全景的观察点。由于法治理想在最有影 响的论证自由主义国家合理性的方式中所占据的中心位置,上述这一命 题越发适宜。

  为了落实已经大致介绍的计划,我们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比较不同社 会的框架。在这一比较方案的帮助下,我们将能够探讨现代自由主义国 家的起源和本质,并且理解与这种国家密切相关的法律类型和法律思想,

  一旦这项工作完成了,我们就有可能研究在自由主义社会的规范秩序的 逐步演变中所揭示的这一社会的逐步变革。我们接着能够继续探讨另一 个更广泛的问题,即现代性的不同类型与它们各自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我们从法治的命运中所了解到的知识也许能够使我们确定现代社会的某 些方面和它的责任。

  在我的全部论点中,涉及历史实例和细节的部分将会很少。因为,我 的目的是,在一种较为独特的历史研究基础上,认识不同社会生活形态所137 隐含的“深层结构”,这些基本模式内不断变化和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尽 管这些模式可以看作是进一步研究的临时向导,但它们本身却乐于被人 纠正和被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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