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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性的不同形态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现代社会比较

  人们需要一种用于比较的高视点以便从中获得对后自由主义社会发 展的认识。只有比较才能允许我们通过区别它的特殊性与它和其他社会 形态的共性而掌握这种社会生活形态的整体。当被比较的社会类型可以 理解为少数共同主题的不同变型时,比较的方法可能是特别富有成果的。 这些社会所面对的类似的困境揭示了它们生成中的相似性,而且使理解 它们各自的特性有了可能。为了运用这种策略研究自由主义和后自由主 义社会,我必须把我对现代化观点的批判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前面已经指出,传统与现代性的对立以及把现代性等同于自由主义 可以、也一直是以三种主要方式加以破除的。第一、通过把这种对立当作 是一种误认变化的观点为变化的现实的意识形态幻想加以拒斥而在这种 对立的基础上批评这种对立。第二,人们能够争辩说,经典的社会理论家 发展自己的现代化观点时或公开或默默地关注的社会并不符合当代社 会。第三,有这样一个命题,即现代社会类型的繁多使现代主义概念没有 用处,因为它或是一个用来把几乎不具有共同性的国家并列在一起的一 揽子范畴,或是一个狭隘的、政治上别有用意的把现代性与自由资本主义 相等同的观念。

  这些对现代化观点的批评中的每一种似乎都包含了真理的一个重要 224因素。然而,只要推至极端,它们都将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当前的任 务就是区别它们当中可以同意的部分与必须拒斥的部分。通过这种方 式,人们就可以促进如下纲领:既修改经典社会理论的传统又得保留它仍 然有用的观点。

  到目前为止,我的论点一直针对着前两个问题,这种论点寻求详细解 释现代自由主义社会中意识与秩序的关系,它也指出了社会和它的法律 如何演变为一种与经典社会理论家试图理解的社会根本不同的社会生活 形式,而且,只有通过解释这种社会生活形式之前的社会形态,它才可以 被理解。这里还保留着第三个问题:是什么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多样性? 哪一个东西威胁要毁掉现代性概念本身。

  有鉴于此,我的建议是扩大现代性概念使之包括两种非自由主义的 社会类型,它们将被称之为传统主义的社会和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这 两种社会类型在它们典型的意识类型,在它们所偏爱的组织模式以及它 们法律方面既不同于后自由主义社会也不同于自由主义社会。然而,这 两类社会也面对着一些与后自由主义社会类似的严酷的困境和矛盾。比 较研究的附注允诺帮助回答我关于福利一合作国家的讨论中所存而未答 的问题。

  传统主义的社会

  从明治维新到现在这一时期的日本也许就是传统主义社会的最典型 例子。但是,在最近走上现代化进程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社会中也可 以发现这类传统主义社会的许多因素。真的,甚至像19世纪的德国这样225 的某些欧洲国家也有这方面的痕迹。

  传统主义的社会的一个粗略的初步的标志就是,它部分地,也许是过 渡性地把西方的工业主义与不同于自由主义或后自由主义社会的观点和 制度调和在了一起。有时,这种调和或多或少是当地精英所釆取的一种 审慎的政策,他们希望在维持社会程序及他们的统治所依赖的观点的同 时,通过急剧的经济、技术变革而扩大国家的力量。有时,殖民当局也会 促进传统主义,它选择仅仅改造那些对实现帝国目标来说最重要的土著 文明的方面。

  不过,我们千万不要把传统主义的社会这一概念与伪造的“传统”社 会的观念混为一谈,后者只不过把一切不同于欧洲民族国家的社会形态 都扔进了一个包内而已,同时,它又只提出了一种方式来处理工业主义、 官僚化和国家竞争问题。

  可以说,一切传统主义的社会都具有一个双重结构,明显区别为现代 因素和非现代因素。所有这类社会当中,传统的制度或多或少都是现代 化进程的有效的工具,其影响最终会渗透到经济和技术领域,并有助于改 造文化和社会结构。因此,日本的处罚(batsu ),雇主与雇员(Oyabun- Kobun)的关系增加了组织上的统一和效忠,使他们与组织内部与组织之 间的高度竞争保持一致却。印度的种姓联盟®,非洲的城市联盟動,可以 利用它的紧密的、封闭式的等级制度,试图在一种不利的环境中使农业社

  ® See Ezra Vogel, Japan's New Middle Class( Berkeley, California, 1971 ) , p. 105.

  齣 See Lloyd Rudolph and Susanne Rudolph, The Modernity of Traditio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India (Chicago, Chicago, 1967 ) , pp. 63—64.

  ㉛See P. C. Lloyd, Africa in Social Change(Penguin, 1974) , pp. 193 —213.

  会的某些严密性得以永恒化。拉丁美洲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家族团体, 226在一个商业上落后的社会中,可以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的一个代理人而起 作用。

  在传统主义的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占优势的意识,一种关于自然、社会 和个人的形象。尽管这种意识在个人之间、集团之间和国家之间有无数 的变型働,但是,它却与经济和技术的变革并肩存在下来。这是一种由精 英培育的、并在大众中广泛传播的观念。

  这种意识的一个因素是,社会被一种应当被了解和保存的自然秩序 赋予了光辉。总的说来社会安排的自然性,特别是等级差别的自然性都 与社会生活在自然界中占有一个预先注定的位置的认识相联系。这些观 点的意义是,社会结构甚至自然现象都具有一种使其超越任意的人类意 志之上的神圣性。

  传统主义社会中文化的另一个方面是集团优于个人的观念。对个人 来说,重要的集团的数目是比较少了,然而,每一个这类集团对他的重要 性相应地多了。这种集体主义的倾向性可以与冷酷地敌视陌生人甚至集 团内部高度的侵犯行为共存。

  占优势的精神的第三个特点是,个人的自我观念几乎完全由其在社 会秩序中的地位和工作所界定。几乎没有作为一种超越了特定作用和地 位的普遍人性之表现的一种个性。

  在传统主义社会的历史上,我一直在描述的这种意识模式日益增加 地遇到统治集团和大众的矛盾心理。精英陷入了一种困境,即接受传统 227主义的观点还是依附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文化上,精英们竭力仿 效的就是这种社会的成功。就精英们趋向于后者而言,他们把传统主义

  ® See Ezra Vogel, Japan's New Middle Class,pp. 142—162 ;Takeo Ishida, Japanese Society( New York , Random , 1971) , pp, 37—48 ;and Chie Nakane, Japanese Society( Berkeley, California, 1972) , pp. 120—130.

  的观点看作是权力斗争中的工具,但是并不相信它们。通过知识界精英 的促进和强有力的作用专门化而摧毁已经确立的身份差别,使工人阶级 面对着一种操纵自然和社会安排的经验。这些趋向威胁着传统主义意识 的真正基础。因此,统治集团和大众都发现自己处于一种使忠诚分裂的 环境中,他们在两种世界的概念之间备受折磨働。

  这种文化上的精神分裂症还伴随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组织的一种显著 的二重性。起初,这里存在着一个相对紧密和包容性的等级秩序,在其 中,每个人占据一处固定的地位。但是,日益增加的是,工业化和官僚化 的迫切需要呼唤着切割传统等级联系的标准之高扬。例如,在日本,虽然 从明治维新的初期,人们就开始声称重视天才人物,但一直到很晚,知识 精英才似乎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势力仍。因此,继承身份的等级结构不易 与知识精英发挥作用的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虽然它们有所重叠,但它们 还有彼此矛盾的地方。作为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家庭和教育 的背景最终取代了等级地位钮。

  国家特点的摇摆不定映射出社会结构中的冲突。国家开始作为最高 级的法人组织。而且政府的家长制和合作主义的力量相互补充,结果,在 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不能划出明确的界限⑫。但是,由于等级制度 封闭和包容性受到了削弱,政府机构更容易与其他实体区别开来了,而且

  励 See Ezra Vogel, Japan5 New Middle Class,pp. 263—268.

  See Thomas Smith, uMerit'' as Ideology in the Tokugawa Period in Aspects of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Japan,ed. R. P. Dore ( Princeton , Princeton, 1971 ) , pp. 71—90 ;and W. G. Beasley, The Meiji Restoration( Stanford, Stanford, 1972), pp. 62 , 348—349.传统的社会中,分化原则相互 冲突的另一个例子就是当代印度社会中的种姓与阶级的矛盾和冲突的关系,见G・S. Ghu- rye, Caste and Class in India( Bombay, Popular Book, 1950) ; and Louis Dumont, Homo hierarchi- cus. Essai sur le syst^me des castes( Paris, Gallimard , 1966) , pp. 122—128 , 305—323.

  @ See R. P. Dore, Mobility, Equality, and Individuation in Modern Japan in Aspects of Social Change in Modem Japan, pp. 113 —150.

  命 See M. Y. Yoshino, Japan5 Managerial System. Tradition, and Innovation( Cambridge, MIT, 197,),pp. 65—84. 它成了派别冲突中的一种特殊武器。

  228 在法律上,传统主义社会的二重性釆取了两种非常不同的法律生活

  类型共存的形式。-方面,有一种核心的法律秩序,它由土著社会的精英 提出,或由殖民地当局按其外国模式而强加给该社会。这种官方的法律 秩序可以作为精英意识形态的表现,作为解决精英内部有限范围的冲突 的一种设计,或作为安抚外国列强的一种方式而引入社会。(例如,在日 本,输入法典与努力废除领事裁判权密切相关)但是,无论起源于什么,与 自由主义社会相比,在传统主义者的社会中,法治对生活的控制更少⑬。

  与这种核心的法律秩序并存的,是一种非正式的习惯法体系,它体现 了传统主义社会的占优势的意识并支撑着该社会的等级秩序。正如传统 的机构被似乎与其不相容的发展所利用一样,核心的法律秩序与非正式 的习惯之间经常出现了一种共生的关系°我们回到日本的例子。人们发 现官方的法律制度使争诉求助于非官方的调和方式,或依赖于习惯性认 识,或通过官方自己的普遍性条款或无固定内容的标准来解决争诉。相 反,习惯法受到了核心法律制度的影响,它的非正式的程序通常日益增加 地合法化®*。

  比传统主义社会历史中习惯与法律秩序的相互渗透更重要的是,主 要规定经济生活的一种不规则的官僚法体系的发展。通常,这种法律被 229用来制约核心的法律秩序,它被认为是遥远的,僵硬的或说它拥护那些为 统治精英所反对的程序、利益和理想。这种新的规则之制定和实施基本 上是在法院的权限之外,而且几乎不关心已经确立的法律推理方法。因

  爵 See Takeoyshi Kawashima,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ntemporary Japan in Law in Japan. The Legal Order in a Changing Society, ed. Arthur von Mehren ( Harvard, Cambridge, 1963 ) , pp. 40—59 ; and Dan Henderson, Conciliation and Japanese Law( Tokyo, Tokyo, 1965 ) , especially vol. II, pp. 207—234.

  @ See Dan Henderson, Law and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in Japan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odern Japan( Princeton , Princeton, 1968 ) , p. 399. 此,律师的法律和官僚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传统主义社会中比后自由主 义社会更加激烈径。

  因此,一种相似的二元性再次出现于传统主义的社会的文化、组织及 法律方面。这种二元性有时彼此加强,有时又互相对立。但是,这种二重 性的普遍意义是什么以及对于它要刻画其特点的社会来说,它持有的什 么观点是可以商榷的呢?

  在某种意义上,使其统一的辩证法就是以经济和技术为一方和以社 会结构和文化为另一方的冲突。更准确的公式大概是等级社会的理想, 它体现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及其与之紧密联系的机构之中,和社会分化 的经验之间的矛盾,后者由现代化因素中的生活所培育。

  这提出了另一种观察传统主义社会困境的方式。就现代化意味着打 破或侵蚀已经确立的社会而言,它鼓舞个人获得一种更大意义的、脱离其 所属集团的道德自治,并且获得一种对渗透在这些集团的理想和实践中 的不能证明的统治的更深刻的认识。然而,结果是,个人被剥夺了影响其 存在的一种稳定的社会背景。从这里又衍生出他对社会两个方面的矛盾 心理:他既害怕现存的社会又害怕可能破坏这一社会的进程。他的苦恼 只有通过改造社会才能减轻,这一改造应当清除此前决定着社会结构的、 社会生活中的、人身依附的等级关系。伴随着这种观点对传统主义的社 会精神的重要影响,人们认识到,在认识这种社会形态时,应当避免两种 主要的错误。

  一种错误在于,只从词句上认识传统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且,根据这230 种社会成功地把西方的工业主义与技术与当地的制度、信念结合在一起 而假定,这种社会的确完全不同于它的西方自由主义的对应物。这类似 于把自由主义与理想中的自由主义等同起来。然而,事实上,我的解释指

  衝关于巴西的例证,见 David Trubek , “Toward a Social Theory of Law : An Essay on the Study of Law and Development, The Yale Law Journal(1972) , vol. LXXXII, pp. 40一42. 出,尽管现代性与传统频频相互合作,但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起作用的 力量不会仅限于经济领域,它们会溢岀来,破坏先前确立的意识与组织形 式的基础。

  对传统主义的社会的另一个错误认识在于根本不重视这种社会的意 识形态主张。这种观点认为,这种社会仅仅是趋向于自由主义社会或后 自由主义社会的一个中转站。无论该社会的统治集团有什么主张,它的 经济和技术发展都会按照西方的模式渐渐地重塑社会和文化。这种假设 所没有看到的就是,等级社会的理想及伴随这种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构 成了社会辩证法的…个基本因素。即使它不能原封不动地生存下来,它 与现代西方影响之间的相互斗争也会留下自己的烙印。

  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谬误。如果说,前述第一种 关于传统主义的解释混淆了传统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与现实,那么,第二 种解释的错误则在于,它把现实看作是可以脱离意识形态而给予理解的 东西。在这两种解释中,该社会最重要的特点,即人们不得不对付的信念 与经验的冲突,被忽视了。

  如果说,传统主义的社会既不是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中转站又不 231是资本主义之外的一种可靠的选择,那么,在与西方福利合作国家的关系 中它又站在哪里呢?在作出一种回答之前,我不得将通过研究另一种形 式的现代社会而完成我的比较。

  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

  革命性的社会主义社会最重要的与众不同的属性就是,它试图把工 业主义、官僚化及国家力量与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或说平均主义社会的 理想调和在一起。剥夺“生产方式”仅仅是公有公社纲领的一项考虑或 一个迹象,尽管它也许是最基本的•项。我对这种现代社会类型特点的 描述主要根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应当再次说明,这种社会类型咬 许多因素也出现于其他不少国家。

  让我们先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模式谈起,它由统治集团逐渐灌输,内 含于人们明确表达的理想中,并深入到他们对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基本 认识之中。

  这种认识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愿意把社会和自然置于无情的、激进的 人为操纵之下。但是,这种愿望却与下述信念结合在一起,即彻底的工具 主义有助于促进这种状况的出现,在其中个人意志、社会秩序和自然界之 间冲突将会消失,因为无论在社会还是在自然界中,压迫都会被消灭。

  这种文化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断言集体义务高于个人利益。但是, 这种集体主义意味着帮助带来了这种情况,在其中,由于不能证明的等级 制不再能够把参加社会关系的每一个行为改变为牺牲个性,因而个人自 治将能够更加安全地兴旺繁荣。 232

  最后,占统治地位的精神指示个人完全献身于他在该社会中的作用。 但是,它又想像这种信条会有助于逐步克服社会分工。

  因此,可以说,革命性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患有一种虽然不同,但又与 构成传统主义精神特色的精神分裂症有关的疾病。但是,它的文化二元 主义使用着现代的语言,强调目前与未来的对立®。很明显,目前被证明 既是实现未来的一种手段,又是一种解放的进程,而解放的特点已经预示 了未来的秩序。但是,把目前作为手段的观念,事实上,常常与把它作为 一种期望的目标相冲突。为了权宜之计而断然地脱离这种理想可能损坏 它们所追求的目的,但它们也可以是有效行为之一种必然的条件。受到 压抑的、对这种两难境地的认识是革命性的社会主义社会自身意识的一 个摆脱不了的主要困惑,而且也有助于解释这类社会在马基雅维利主义 和乌托邦主义之间的特有的徘徊,在要求默默地服从和倡导造反运动之

  ®人们对过去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也有一种颇为矛盾的态度,似乎是既要利用又要克服的东 西。参见 Richard Solomon, Mao's Revolution, and the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California, California ,1972 ) , especially pp. 2—6 , 251—255 o又见 Lucian Pye, The Spirit of Chinese Politics. A Psychocultural Study of the Authority Crisis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 Cambridge, MIT, 1970 ) , especially pp. 164—196. 间的特有的犹豫不决。

  革命的社会主义在其组织方面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要实现它的政 治和经济目标似乎就需要一种严格的等级分工,但这种等级制度又威胁 着该社会对其意识形态目标的忠诚。

  执政党破坏了前社会主义社会中处于中央集权的政府和个人之间的 一系列机构,并创造其他的机构取彼而代之。但是,这些新的组织都是国 家控制和改造社会的工具。然而,它们又是以一种制度的名义建立的,在 其中,国家不仅受到社会的支配,而且会被社会所逐渐破坏。它们怎么可 能同时既是自我教育或自我管理的工具又是政府指导或控制的工具呢? 革命的社会主义的秩序因此而在广泛参与和中央集权之间动摇不定®

  这种社会具有两种法律。既存在一种官僚命令的法律又存在一种自

  233治的自我调节的法律爵。每一种法律都代表了革命的社会主义意识和组 织方面的两个特点中的一个特点。在官僚命令的法律领域内,对法律普 遍性和自治性的关注绝对要服从在特定环境中取得所希望的政治和经济 成就的要求。在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运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求助于 工具合理性以及强调实质正义釆取了比后自由主义社会更加不妥协的形 式。与这种官僚法并立的是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的准习惯性的法律。 人民法庭、各式各样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调和法律的这两个方面,既

  勒 See Franz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i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 California, 1968) , pp. 85—90; Robert Scalapino, The Transition in Chinese Party Leadership: A Comparison of the Eighth and Ninth Central Committees in Elit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d. R. Scaiapino ( Seattle, Washington, 1972) , especially p. 148 ;and Stuart Schram, Introduction - the Cultrual Revolution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in Authority, Participation and Cultural Change, ed. S. Schram ( Cambridge, Cambridge, 1973 ) , pp. 29—32.

  See Jerome Cohen, The Criminal Proces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1963 ( Cambridge, Harvard , 1968 ) , pp.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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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官僚的法律教育人民又允许他们开始管理自己的。

  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辩证法可以看作是工业组织和政治集权 的迫切需要与允诺自我调整的社会为之间的冲突。换句话说,社会受到 当前试验与未来形象这两种力量的牵制。不过,就本文的目的而言,对这 种辩证法的最有用的陈述应是强调如下的斗争,即日常生活中个人依附 的持续性经验与平均主义社会理想的冲突。就社会必须接受某种与其理 想相矛盾的现实,以及必须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某些公有公社目标这一 点而言,它可以仍被当作个人依附的等级关系。不过,除了宣称这些关系 有助于实现与其矛盾的理想之外,这些关系并没有获得别的证明。

  在前面的论述是正确的这一层次上而言,在理解一个革命的社会主 义社会时就有两种主要的错误方式;它们平行于对自由主义和传统主义234 社会的那两种错误的解释。一种错误在于混淆了革命的社会主义的现实 和它未来要达到的平均主义社会的理想。另一种错误概念则否认了革命 的社会主义与后自由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和传统主义的社会之间存在着 重大的区别。第一种错误把现实还原为意识形态,第二种错误又无视现 实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

  现代主义的统一性

  现代社会的主要形态就是如下三种,即传统主义的、革命社会主义的 和后自由主义的,而最后一种形态就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当代形式。它们

  See Stanley Lubman, "Mao and Mediation : Politic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mmunist China, M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67 ) vol. LV , pp. 1284—1359 ;Jerome Cohen, Drafting People's Mediation Rules for China's Cities in Legal Thought in The United Stales of America under Contemporary- Pressures ,ed. J. N. Hazard and W. J. Wagner ( Brussels, Bruylant, 1970) , pp. 295—328 ;Harold Berman and James Spindler, uSoviet Comrades' Courts, Washington Law Review(1963) , vol.

  XXXVIII, pp. 842—910; P. T. Georges, The Court in the Tanzania One-Party State in East African Law and Social Change, ed. G. F. A. Sawyerr ( Nairobi, East African, 1967), pp. 26—47 ;Jesse Berman, "The Cuban Popular TribunalsM, Columbia Law Review( 1969 ) , vol LXIX, pp. 1317一1354 ;and Neelakandan Tiruchelvam, "The Popular Tribunals of Sri Lanka:A Socio- Legal Inquiry'* ( on file in the Harvard Law School, 1973). 在什么意义上彼此相联系呢?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对各自又有什么影响? 在传统主义的社会中,有一种反复出现的、个人依附于工作场所的经 历。由于劳动者被以一种部分不同于早期社会组织形式的方式固定下 来,因而,这种依附失去了传统上的支持。然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继 续赋予等级社会理想以活力,后者则把每个人安排在一种自我证明的等 级制度中的固定位置中。这种理想与构成日常生活特色的瓦解的、变化 的,似乎是任意的依附关系之间的矛盾也许是传统主义社会中独一无二 的、最有力量的因素。

  类似的矛盾也存在于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就这种社会趋向于政 治上的集权制,明确的社会分工以及角色等级而言,它实际上也鼓舞了大 235量新的依附与支配关系的产生。毫无疑问,这些关系将会与它宣称的平 均主义社会的理想相冲突。这两个因素的斗争贯穿到信念与组织的每一 个层次之内。

  现在,我们可以运用新的观点重新审视自由主义及后自由主义的社 会。由于等级秩序日益成为部分的、开放的,因此,剩下的社会利益上的 不平等也就越发难以接受。这时就产生了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平等与权威 的矛盾问题。个人自治性的理想不仅对立于自由主义社会的阶级制度, 而且对立于自由主义社会得以从中产生的贵族社会的封闭的、严密的等 级制度。

  由于这种冲突被设计出来,它的术语也被修正了。在维护个人自由 中,政府的非人格化目标,它以法治为代表,有足够的力量通过阶级或人 们认为具有合法性的社会角色剥夺现存的等级形式的合理性。但是,这 种力量尚未强大到足以摧毁等级制度的程度。同时,通过福利和合作倾 向对集团生活的影响,及对理想与现实关系的认识,这些倾向也鼓舞了对 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新的关心。这些趋向的后果就是,后自由主义社会中 矛盾和变革的集点转变为坚持不合法的个人依附关系与追求新的社会共 同体的冲突。

  在理解这种后自由主义的现象时,人们必须牢记,只有通过以前对一 种更为封闭,更为包罗万象的等级制度的破坏,这种现象才能产生。在这 个意义上讲,寻找新社会不是个人自治要求的对手而是它的产物。

  我们现在可以认识不同的现代社会形式彼此的异同之处了。它们都236 受到了个人依附的经验与社会共同体理想的辩证法运动的制约。它们都 是通过打破从前那种更为封闭和更为包罗万象的等级制度而进入这种辩 证运动中的。它们都认识到,国家或私人资本主义的逻辑不过是通过阶 级或社会角色而创造的新型的依附关系,而且,创造这些关系的同一进程 最终将剥夺它们的合法性。对于所有这些社会来说,根本的政治问题就 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统一能够调和的程度和意义。

  当然,现代社会的这三种类型与它们各自的前辈具有不同的关系。 它们对个人依附与统治的问题的回答方式不同以及它们对待社会理想的 各具特色的方法。

  在传统主义的社会中,打破前已确立的等级制度是迟疑不决的、部分 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无目的的。而在革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它采用 的方式则是突然的、全面的和深思熟虑的。自由主义则兼具这两种特点。 因此,某些因素缓慢地产生于一种贵族秩序,另一些因素则因一个革命行 为而得以产生,虽然,后者也是长期社会变化与意识形态斗争所准备的。

  对于传统主义的社会来说,不能证明的依附与统治问题产生于通常 的工作场所,即社会生活领域中,因此,它们日益被剥夺传统组织所具有 的属性和合法性。而在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上述问题则是如下事实 的一个结果,即若不损害国家其他方面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就不可能在日 常生活中充分实现共产主义的纲领。对于自由主义社会和其后自由主义 的继承人来说,这一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不能解决权力问题。

  最后,这三种现代社会类型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 确定社会自身的含义。对于传统主义的类型来说,公有社会的理想是一 237 个等级制社会,而革命的社会主义类型则把它解释为平均主义的,对于后 自由主义社会来说,它兼而有之,因此,它延伸了西方思想中右派和左派 在理想社会问题上的争论。

  但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现代社会类型之间的相似和区别会导 致最终的融合而不是一种逐渐发展的分离。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与一个 共同问题的存在有关,也就是说,现代性的辩证运动并没有什么预先注定 的结果。人们可以设想,它既可以不确定地继续下去,也可以经历一场沧 海桑田式的巨变。

  然而,由于产生冲突的相互竞争的要求会得到满足,因此,人们有可 能详细论述现代性中理想与经验的冲突得以解决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就 是调和对工业主义的信念,也就是说调和工业主义明显的对集中和专业 化的需要与对社会共同体的渴望。第二个条件则是,社群主义的理想应 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 自治与权威彼此相容。否则的话,不合法的依存关系的折磨,以及更为普 遍的、关于社会秩序任意性的认识,都会以不同的伪装继续烦恼我们。

  本书并不试图明确这些条件如何实现,也不涉及这些实现是否可能, 原因在于,这些问题将把我们带入一个更为广泛的人性和性善的问题上 去。为了与我探讨的狭窄一些的焦点保持一致,我将指出,内在于现代社 会中的某些机遇和风险会如何影响法律,并为法律所说明。

  238 超越现代社会的法律:两种可能性

  人们可以使用两种方式解释那些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后自由主义的 社会中起作用的趋势对于法律的影响。目前,尚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这 两种解释,因为,它们代表了现代主义中内在的可能性。

  第一种假设可用一种封闭的循环这一比喻加以概括。它愿意把整个 法律史看作是一个趋向于某一点,随后又返回到出发位置的运动。在西 方法律史上,我们已经看到,具有公共性和实在性规则的官僚法是如何建 筑在习惯性惯例的基础上,又如何依次被信奉法律规范普遍性和自治性 的法治部分地取而代之。通过破坏法治理想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基础,后 自由主义社会的福利趋向竟推动着法治理想回过头来向官僚法的方向发 展而去。接踵而至的合作趋向和公有制希望又开始破坏着官僚法本身。 因此,它们是在为返回到作为社会秩序的根本的、几乎是唯一的工具的每 个集团的习惯铺平了道路。

  这一假定的发展对于道德和政治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即使法治不 能解决社会生活中不合法的人身依附关系问题,它也与个人自由紧密结 合在一起。官僚法则建立在这一概念之上,即社会制度可由人们的精神 所掌握,并根据人们的意志而加以改造。它反对把它们看作是自然界中 不变的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讲,法治的没落会威胁,甚至破坏个人的自由。而抛弃官 僚法则意味着重新陷入部落文化的逻辑中,它把现存的集团秩序神圣化 为一种自然的不可违抗的律令。如果,这就是改造现代社会的后果,那239 么,当前具有否定意义的乌托邦就值得辩护了。否则的话,我们就会丢掉 自由和超越的财富,我们就会责备自己投身进一种未加反思就接受的社 会,在其中,批判的力量和造反的精神都将渐趋平和。

  另一种探讨现代社会未来及其法律意义的方法可用螺旋比喻代表, 它可以转变方向,但并不返回到出发点。它意味着个人自由可以从法治 的没落中抢救出来,并使其与重新确认的社群主义的关注协调一致。它 赋予如下论断以意义,即把每种社会生活形式看作是创造而不是命运的 能力可在法律的公共性和实在性解体之后继续存在,并与社会生活中的 内在秩序的意义调和在一起。让我们简单地评论一下这些可能性。

  法治,是自由主义社会对于权力和自由问题最明确的回答。但是,我 们已经发现,无论在防止政府直接压迫个人自由方面有什么功效,法治主 义战略不能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关系中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公共 的”迫害能否继续防止,个人的统治能否最终受到制约,一旦抛弃法治,这 些问题都将部分地依赖于精制古代社会分散权力方法的可能性而定。这 些方法的要点就是多元集团本身: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个人自由,参与 决策的个人自由,这种自由将形成个人所属的每一种联合的生命。

  240 但是,这本身还不够。人们还需要一些标准以便在不同的排列方式

  中,在合法与非法地使用权力中,在可允许的不平等与受禁止的不平等之 间做出选择。如果缺少这些原则,自由主义社会的困境完全会再现:由于 人们寻找一种他们不能发现的正义,他们将受到责备,而且,由于缺少道 德基础,一切社会安排都将受到怀疑。

  权力问题会把我们带入我设想的螺旋发展进程的其他方面之中。除 非人们重新认识到社会实践代表了某种自然秩序而不是任意的选择,否 则,他们就不能希望有可能摆脱不能证明的权力这个困惑的问题。但是, 在现代社会的环境中,这种内在秩序的观念又如何才能取得呢?

  在特定的组织中仅仅存在道德共识还不能实现这个目的。首先,将 需要把对不平等的破坏推进到这样一点,从而使人们将有权更加信任集 体的选择,把它看作是共同的人类本性的一种表现,是社会秩序的内在要 求,而不是统治集团利益的一种产物。第二,这是必不可少的,即日益增 加的平等经验使得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内在秩序形成更广泛的共识也有了 可能,而且,这有助于进一步精制对平等含义的认识。很明显,若没有第 二点,则第一点必是空洞无疑。但是,若没有第一点,则第二点就是危险 的,因为它威胁欲使社会中最有力和最能明确表达自己观点的人们的观 点永恒化。

  即使人们假定,关于内在的权利模式的观点可以创立并得到证明,人 们仍然希望了解它如何能够摆脱令人窒息的批评和变革。为了保持超越 现实的可能性,十分重要的是,必须经常记住,任何一种社会实践体系的 内在的不完善都是洞见社会生活需要的渊源之一。如果人们认真对待历 241史是人们自己书写的这一观点,那么,社会生活的上述需要会不断得到发 展而不是静止不动。对未来开放意味着人们必须高度评价这一冲突的进 程,通过它,社会的创造可以不受具体时代的限制,社会之间也可以建立 同任何社会团体内部的凝聚力一样的令人满意的关系。

  内在秩序与超验批判的这种调和会暗示用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为习惯 的东西而不是我们现在能够理解的官僚法或法治实现一种更大规模的取 代。这种习惯法令具有许多习惯的标记:它缺乏实在性和公共性的特点, 它基本上是自发形成的,并具有含蓄性。然而,由于它为划分实在与应在 留下了余地,因而它会不同于习惯。它将不会成为一个特殊集团的稳定 的规范性秩序,而是人类发展中的道德语言。

  无论人们是接受循环论假定还是螺旋论假定,重要的是人们必须记 住,从历史上看,这三种法律类型并不是明显分离的世界,而且相互重叠、 渗透的领域。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职业、法学教育表现出对这三种法 律和法律思想的同样的关心。这个宇宙具有一个白纸黑字的法律的外层 空间;这是一个法治理想得以实现,专业性的法律分析方法得以繁荣的领 域。然后还有一个官僚法和官僚术语的内部空间。在这个层次上而言, 法律是作为工具而加以运用和研究的。人们可以谈论成本收益、谈论帮 助行政精英和职业精英以非人格化的技巧和社会福利的名义行使权力的 政策科学。但是,除了法律上的形式性和官僚的工具主义之外,还有一种 刚刚萌芽的公平和协作的感觉。

  我一直在讲,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观察公平和协作观念,这242 两个角度分别对应着习惯的两种意义。一方面,由于它是由过去支配着 它而现在控制着它的人们所规定的,因而,它可以是用来捍卫特定社会内 已经建立的价值和信念的工具。但是,由于习惯又与实质性正义联系在 一起,因而,它也可以作为致力于发现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既定的秩 序的斗争所采取的原始手段。

  探讨这种潜在的、活的法律,它不是命令性规则的法律也不是官僚性 的政策,而是人类相互作用的基本法典,一直就是法学家艺术的主要内 容,而无论在哪里,法学家们都在用深刻的见识和丰富的技巧在从事着这 种艺术。把伟大的伊斯兰宗教学者(ulama),罗马的法学家和英格兰的普 通法律师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就是,他们共同具有的如下认识:法律、与其 说主要由法官和君主制定,不如说是由社会生活自身所提供的⑳。纵观 历史,在法学界与追求社会生活内在秩序的努力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这种联系的存在表明,法学家的见识,它先于法律秩序的产生,可在这种 秩序没落时仍然存在下去。

  允诺把自由与超越和社会及内在秩序调和在一起的同一进程威胁着 要用牺牲前者来取悦后者。在简述理想国时,柏拉图提到这样一种社会, 由于人被降低为只需要动物性的满足,因而,人们不仅丧失了自我批评的 能力也丧失了对不完善的认识。柏拉图称这种社会为“猪段之邦S。总 之,本文讨论的历史趋向的意义在于:提供一个用猪殍之邦的远景惊吓自 己的简单手势,同时又用天使之帮的未来引诱人们。通过给我们提供了 极端的善和恶的形象,启示我们认识什么是人性中的兽性和崇高因素。

  ® See Francois G6ny, Science et Technique en Droit Pr我Positif( Paris, Sirey, 1915 ) , vol. I, pp. 96—97.

  @ See Plato, Republic37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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