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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性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用来回答方法问题和社会秩序问题的同一观念结构也清楚地回答了 现代主义问题。当我们使用解释性方法研究现代社会中的意识与经验的 辩证关系以及当我们检验这个社会不能解决秩序问题的含义时,我们就 能够掌握现代性最深刻的本质。

  这一方法迫使我们拒绝关于现代社会的两个十分通俗的解释。一种 观点追随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认为,社会就是个人之间的联盟,个人的目 的各不相同,而他们的安全与自由则由法治加以保障。另一种观点则认266 为,社会不过是一个集团或特别是阶级统治的结构,而流行的意识形态不 是揭示而是隐蔽了这一结构的真实特点。第一种解释使意识具体化,第 二种意识又忽视了意识的存在。与之相比,本文在研究现代自由主义社 会时所用方法之核心就是一个信念与经验、意识与组织之间相互作用的 概念。

  当自由主义演变为后自由主义,当传统主义社会和革命的社会主义 社会作为现代性的变型而出现时,这种相互作用采取了新的形式。自由 主义社会深深地陷入了-种组织模式的矛盾之中,它否认社会性和内在 秩序,而个人利益理论最典型地代表了这种社会的特点。可是,后自由主 义社会、传统主义社会和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都以不同的方式,被调和自 由与社会这一问题所困惑。这种同盟不过是更为广泛的责任的要素;即 社会生活中一种自然的、潜在的秩序的意义必须与重新创造社会制度的 能力协调一致。实现这种调和,并因此而为普遍意义的社会共同体而努 力,也就成为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但是,作为理论家,为社会 认识中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鸿沟建设沟通的桥梁,并完善我们自己对社会 秩序的认识,才是我们施展才能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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