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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9月15日废止)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又是发展农牧业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 森林资源少,与国民经济发展很不适应。为了大力植树造林,加强森 林保护,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发布了 一 系列的政策法令,促进了林业的 发展。但是,近些年来,由于林彪、 " 四人帮 " 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煽 动无政府主义,肆意践踏林业政策法令,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许 多国有山林被非法侵占、砍伐。不少单位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和木 竹制品。相当多的地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有些林业 部门不爱惜森林资源,浪费木材。森林火灾严重,烧毁大量林木。目 前,不少地方破坏森林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破坏森林就是破坏农 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为 此,特布告如下∶

  一 、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所有权。国有林统 一 由国家林 业单位经营,集体林由社队经营。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或非林业单 位,不准将集体林划归个人。任何其他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农牧 场、社队以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砍伐国有林木。已经侵占 的,必须限期退还。抢砍盗伐林木和抢劫木材的,要追回赃物,赔偿损 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对山林权属纠纷,各级革命委员会应组织政法、民政、林业等有关 部门,调查研究,抓紧解决。在山林权属未定之前,任何 一 方不得乘机 砍伐森林。对挑动山林纠纷的坏人,要严加惩处。 二、严禁乱砍滥伐,以木易物,搞非法协作。非林业单位不准擅 自进入林区采伐和收购木材。林区县所需要的木材,要经过省、自治 区计划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在计划 外向国营林业单位和社队下达木材生产任务。更不准在国营林业单位 的经营区内建立采伐点,已经建立的必须立即停止采伐,限期撤出。

  三、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粉碎 " 四人帮 " 以后仍然继续毁 林的,限期由毁林单位还林。今后,对于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的,要 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要严加保护。国家规定保护的珍贵动物 和珍贵树木,禁止猎捕和砍伐。

  四、加强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贩运木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运输木材、竹子和木竹制品、半成品出县、出省的,必须有县、省林 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五、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设立林区公安派出所,整顿林区 社会治安,清理盲目流入人员。在防火时期,严禁野外用火。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 一 切火灾隐患。 一 旦发生火灾,当地革命委员会要迅速 组织群众扑灭。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 大小,分别给予罚款、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对放火烧林的坏人,要严 加惩处。

  六、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实行谁种谁管谁有的政策。铁路、公路 两旁、河渠两侧,水库、湖泊周围,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房附近, 以及农场、牧场经营地区,要按照当地革命委员会规定的限期,由主管 单位进行植树造林。煤炭、轻工、冶金等企业;应当利用 一 切可能条 件,营造用材林,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 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竹子、果 树等,归社员个人所有,不得侵犯。

  七、毁林者罚。毁坏林木者,毁 一 颗要栽活三棵,并处以罚款。 经过批准采伐的林木,要限期更新,并保证成活。

  八、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教育,表彰、奖励护林有功人员和单位,严 肃处理破坏山林、树木的案件。要大力支持林业部门和护林人员的工 作,尊重他们的职权。对破坏森林案件中为首分子和打死打伤护林人 员的罪犯,必须从严惩处。

  九、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国家林业政策法 令,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迹地,切实纠正重采轻造的错误作法。违 反法令、乱伐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加处罚。 十、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认真发动群众造 林护林。凡所辖地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使森林资源遭受 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纵容支持破坏森林的工 作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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