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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 作。为了使各地在这 一 工作中,在处理 一 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 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 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 通知∶

  一 、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 一 九五八年 一 月以来参加工作的 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 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 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 的,也可以不减。 一 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 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 一 般的都不精减。 但是,某些 一 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 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 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 一 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 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 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 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

  ( 一 )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 一 律不用带工 资下放的办法。

  (二) 一 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 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 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 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 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 一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 一 个半月的 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 一 年的发给 一 个月的本 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 一 年以上不满二年 的,发给 一 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 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 一 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 退职办法处理。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 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 单位开支后,列人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 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 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 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 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 一 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 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 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 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 一 部 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适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 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 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上规定的,应 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 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 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 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 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 规定。

  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 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 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 . 将来 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 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人细致的工 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 一 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 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 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 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 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 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 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 一 点)。总 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

  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 一 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 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 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定员 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 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 一 个人,就必须减少 一 个人的粮食, 减少 一 个人的工资,严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 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 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 些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 一 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 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 统 一 处理。 五、关于加强领导 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 一 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 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级党委,都应该 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 机构,专门负责这 一 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 食、财政、银行、铁道、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 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 一 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 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 一 系列的工作自始至 终地切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 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做好各种安排, 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总之。减 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 草率。

  中 央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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